2026.3.27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 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26-03-2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6层325号

法定代表人:蔡章顺    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号码:410122***********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对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柳州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柳南长洞坳矿项目的基建施工区域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设计运输道路纵坡比为8%,现场测量该矿山破碎口至第一转弯路段的运输道路纵坡比为14.09%,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九项“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关于李某东聘任的通知》、《柳南长洞坳矿项目总承包劳务合同》、《柳南长洞坳矿项目总承包劳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负责人李某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李某东的《询问笔录》,证明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柳南长洞坳矿的矿山开拓运输道路建设的合法性,对柳南长洞坳矿项目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矿-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5〕矿-38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矿-3号)、《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长洞坳大山石灰岩矿(800万t/a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亘、矿长罗某、安全员廖某松、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南长洞坳矿项目负责人李某东、安全员全某阳的《询问笔录》,证明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柳州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柳南长洞坳矿项目的基建施工区域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设计运输道路纵坡比为8%,现场测量该矿山破碎口至第一转弯路段的运输道路纵坡比为14.09%,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九项“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的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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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公示
2026.3.27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来源: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时间:2026-03-27 18:00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16号

被处罚单位: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59号1号楼2单元26层325号

法定代表人:蔡章顺    联系电话:181********

身份证号码:410122*********** 职务:法定代表人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9日对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柳州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柳南长洞坳矿项目的基建施工区域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设计运输道路纵坡比为8%,现场测量该矿山破碎口至第一转弯路段的运输道路纵坡比为14.09%,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九项“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关于李某东聘任的通知》、《柳南长洞坳矿项目总承包劳务合同》、《柳南长洞坳矿项目总承包劳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项目负责人李某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对李某东的《询问笔录》,证明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柳南长洞坳矿的矿山开拓运输道路建设的合法性,对柳南长洞坳矿项目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

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柳南应急现记〔2025〕矿-54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柳南应急责改〔2025〕矿-38号)、《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5〕矿-3号)、《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长洞坳大山石灰岩矿(800万t/a新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我局执法人员对柳州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亘、矿长罗某、安全员廖某松、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柳南长洞坳矿项目负责人李某东、安全员全某阳的《询问笔录》,证明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柳州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柳南长洞坳矿项目的基建施工区域存在1处重大事故隐患:该项目设计运输道路纵坡比为8%,现场测量该矿山破碎口至第一转弯路段的运输道路纵坡比为14.09%,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上述隐患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第二点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第九项“运输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的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事实。

河南富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的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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