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0处罚决定书(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的安全生产经营者周良秋 )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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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24号
被处罚人:周良秋 性别:男 年龄: 52
联系电话:137********
身份证号码 :4307****************
住址:***市**区**路*号*栋***室
所在单位:柳州市鸿旺板材厂
职务:经营者
单位地址:柳州市柳南区西鹅乡西鹅村新村屯16号旁
本机关于2026年4月23日对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2026年2月6日,位于柳州市柳南区西鹅乡西鹅村新村屯16号旁柳州市泓旺板材厂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对外来临时工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事故发生。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周良秋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6〕执法-2号)、对经营者周良秋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事故发生单位是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周良秋是其经营者,是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
证据二: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州市泓旺板材厂提供的监控视频、对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经营者周良秋、叉车驾驶员周某、临时工作人员邓某生、陈某山的《调查询问笔录》及邓某生和周良秋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事故发生时,陈某山从事工作属于为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经营进行收尾性工作。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州市泓旺板材厂提供的监控视频、对柳州市泓旺板材厂经营者周良秋、叉车驾驶员周某、临时工作人员邓某生、陈某山的《调查询问笔录》、陈某山《柳州市工人医院疾病证明书》,证明邓某生、周某、陈某山三人在未对除尘器采取可靠防倾倒、固定支撑措施的情况下,共同实施了“自下而上切割支撑脚”的危险作业方式。具体为:邓某生、周某寻找钢条拓宽叉臂,周某驾驶叉车托住除尘器底部,陈某山进入除尘器底部支架进行切割,最终除尘器失去平衡倾倒,砸中陈某山造成受伤。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勘验笔录》、柳州市泓旺板材厂提供的监控视频、对柳州市泓旺板材厂周良秋、叉车驾驶员周某、临时工作人员邓某生、陈某山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泓旺板材厂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外来作业人员邓某生、陈某山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周某管理不到位;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未制定作业方案,作业现场未明确动火监护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在除尘器下方切割的事故隐患,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安全生产条件。其经营者周良秋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致使对外来临时工作人员未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事故发生。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及《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11月)裁量细则序号10裁量基准A:“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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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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