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7.13行政处罚决定书(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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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南应急罚〔2026〕 26号
被处罚单位: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49X6
地 址: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根 联系电话:136********
身份证号码:332627************ 职 务:法定代表人
2026年3月10日15点18分左右,你公司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人受伤。2026年3月17日,伤者经医治无效死亡。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对你公司“3·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存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对此次高处作业安排专门人员现场安全管理;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严格监督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6〕执法-6号)。证明事故发生单位是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事故发生点位于柳州市柳南区柳太路工业区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软轴老车间装配区东南角仓库顶。
证据二: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6〕执法-6号)、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根、副总经理李某、生产部副部长玉某梅、办公室主管刘某、软轴车间副主任覃某明、维修车间主任刘某荣、维修车间主管莫某卫、维修工人赵某民、维修电工覃某、维修电工石某、采购员叶某平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谭某荣是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于2026年3月10日15点18分左右,在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2026年3月17日,谭某荣经医治无效死亡。
证据三:执法人员制作的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柳南应急勘〔2026〕执法-6号)、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对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根、副总经理李某、生产部副部长玉某梅、办公室主管刘某、软轴车间副主任覃某明、维修车间主任刘某荣、维修车间主管莫某卫、维修工人赵某民、维修电工覃某、维修电工石某、采购员叶某平等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柳州市金元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本单位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前未制定作业方案,未走审批流程;未对此次高处作业安排专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严格监督从业人员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未对员工作业前危险源辨识(轻型屋面危险性)进行严格的安全技术交底;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5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柳州市中国建设银行河西支行(账号:4500162****059000988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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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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