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期)
根据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通告的内容,涉及我区9家食品摊贩。现将该不合格产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潘原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QJQPG4C)经营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2046203090046 | 样品名称 | 泥鳅 |
生产日期 | 2021-09-0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潘原琼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0-0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0-09 |
(二)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向潘原琼(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46)。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10kg,销售价格为3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10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泥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46)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柳州市柳南区蓝氏兄弟水果店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2046203090042 | 样品名称 | 香蕉 |
生产日期 | 2021-09-0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蓝氏兄弟水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0-0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0-09 |
(二)2021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向柳州市柳南区蓝氏兄弟水果店(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42)。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香蕉”(购进日期:2021年9月2日)7.5kg,销售价格为5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10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香蕉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42)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三、何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LBUY388)经营的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2046203090078 | 样品名称 | 茄子 |
生产日期 | 2021-09-0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何希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0-12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0-14 |
(二)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向何希(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78)。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茄子(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茄子”(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7.5kg,销售价格为5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的茄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78)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四、韦港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4MA5P80R63W)经营的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2046203090052 | 样品名称 | 芋 |
生产日期 | 2021-09-06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韦港春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0-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0-13 |
(二)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向韦港春(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52)。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芋(购进日期:2021年9月6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芋”(购进日期:2021年9月6日)7.5kg,销售价格为11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芋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52)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莫雪枝(注册号:450204600412293)经营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214502046203090089 | 样品名称 | 小米椒 |
生产日期 | 2021-09-0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莫雪枝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0-12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0-14 |
(二)2021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向莫雪枝(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89)。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小米椒”(购进日期:2021年9月7日)15kg,销售价格为10元/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小米椒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P2117-NCP214502046203090089)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韦敏生(注册号:450204600454197)经营的黄骨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450200LZ1349 | 样品名称 | 黄骨鱼 |
生产日期 | 2021-08-0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韦敏生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09-0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09-09 |
(二)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向韦敏生(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49)。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黄骨鱼(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黄骨鱼”(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9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黄骨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49)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柳州市柳南区冠雨水产品经营部经营的花甲螺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450200LZ1341 | 样品名称 | 花甲螺 |
生产日期 | 2021-08-0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冠雨水产品经营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氟苯尼考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09-0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09-09 |
(二)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向柳州市柳南区冠雨水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41
)。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花甲螺(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花甲螺”(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9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花甲螺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41
)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八、刘青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M872364)经营的鲈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450200LZ1322 | 样品名称 | 鲈鱼(淡水) |
生产日期 | 2021-08-0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刘青松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09-0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09-09 |
(二)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向柳州市刘青松(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22 )。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鲈鱼(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鲈鱼”(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20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9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鲈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22 )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九、覃建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0MA5MLHX58T)经营的剑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NCP450200LZ1315 | 样品名称 | 剑鱼 |
生产日期 | 2021-08-0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覃建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09-07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09-09 |
(二)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向柳州市刘青松(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南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15
)。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剑鱼(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剑鱼”(购进日期:2021年8月9日)18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1年9月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剑鱼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 SP2112-NCP450200LZ1315
)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十、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