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7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覃海兰豆浆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2450000620260304 | 样品名称 | 油条 |
生产日期 | 2022-11-0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覃海兰豆浆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1-2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1-29 |
(二)2022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向覃海兰豆浆摊直接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2-T22735)。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油条(生产日期:2022-11-01)。经查,当事人共生产“油条”(生产日期:2022-11-01)13根,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2年11月29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油条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G22-T22735)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合理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二、广西潮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2220000115333145 | 样品名称 | 桂林风味米粉(方便米线) |
生产日期 | 2022-09-15 | 型号规格 | 38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广西潮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镇赉县镇赉镇超百购生鲜超市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检验机构 | 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1-2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02 |
(二)2022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向广西潮货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中鼎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CTT22111100583)。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撰写整改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当事人立即采取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该批次产品。造成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员工操作不规范,在包装和运输时造成污染。该企业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对员工加强培训,着重生产细节控制,细化生产过程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提升产品检测人员素质,加强巡检与出厂检验,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要求。
三、柳州市汇安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2450204634852484 | 样品名称 | 不锈钢餐盘 |
生产日期 | 2022-11-15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汇安餐饮配送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2-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13 |
(二)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向柳州市汇安餐饮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直接送达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BFSQC110179002)。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撰写整改报告,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当事人此次抽检不合格样品为该店自行消毒餐具,不存在产品召回的说法。造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原因为冲洗时间不够,洗涤剂用量没有控制好,冲洗不彻底导致表面活性剂的残留。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覃文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130260 | 样品名称 | 姜 |
生产日期 | 2023-01-1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覃文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2-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2-14 |
(二)2023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覃文直接送达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NN20230100357)。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姜(购进日期:2023-01-11)。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姜”(购进日期:2023-01-11)4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3年2月14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NN20230100357)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五、姚克珠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130116 | 样品名称 | 韭菜 |
生产日期 | 2023-01-1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姚克珠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腐霉利,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2-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2-15 |
(二)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姚克珠直接送达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FNN20230100336)。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韭菜(购进日期:2023-01-10)。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韭菜”(购进日期:2023-01-10)7.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3年2月15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韭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NN20230100336)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李雪英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130186 | 样品名称 | 豆角 |
生产日期 | 2023-01-1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李雪英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倍硫磷,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2-1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2-15 |
(二)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李雪英直接送达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FNN20230100487)。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豆角(购进日期:2023-01-10)。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豆角”(购进日期:2023-01-10)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3年2月15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豆角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NN20230100487)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七、班进表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130071 | 样品名称 | 姜 |
生产日期 | 2023-01-0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班进表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吡虫啉,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2-1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2-15 |
(二)2023年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班进表直接送达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 FNN20230100475)。当事人在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摊位上未发现与检验同批次姜(购进日期:2023-01-09)。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姜”(购进日期:2023-01-09)5kg,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当事人自2023年2月15日收到我局送达的关于上述批次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FNN20230100475)后,当天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未能成功召回。
(四)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当事人将在今后经营过程中,加强各环节的监控管理,加强食品源头把控,切实履行食品进货查验,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八、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2315 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