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5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南区鲜麦食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2450000620261677 | 样品名称 | 圆面 |
生产日期 | 2022-11-1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柳南区鲜麦食品店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鲜麦食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2-1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20 |
表一
抽样编号 | SC22450000620261676 | 样品名称 | 饺子皮 |
生产日期 | 2022-11-17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柳南区鲜麦食品店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鲜麦食品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2-1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20 |
表二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的圆面、饺子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500元罚款。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过程中人为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柳州市柳南区圆宇食品商行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C22450204634854068 | 样品名称 | 蒜香花生 |
生产日期 | 2022-06-01 | 型号规格 | 150克/袋 |
标称生产企业 | 龙岩市红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圆宇食品商行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2-2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2-27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蒜香花生及采购被抽检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自查分析,主动消除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3.处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共计501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生产环节导致。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覃继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130381 | 样品名称 | 鲈鱼 |
生产日期 | 2023-01-1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覃继平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2-1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2-20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鲈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养殖环节不合理使用兽药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张少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130279 | 样品名称 | 蜜橙 |
生产日期 | 2023-01-1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张少青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克百威, | 检验机构 | 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2-15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2-20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蜜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不合理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