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070401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3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柳州市柳南区凯源榨油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XBJ23450204634832307ZX | 样品名称 | 花生米 |
生产日期 | 2023-02-13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柳南区凯源榨油坊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凯源榨油坊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酸价(以脂肪计)(KOH) | 检验机构 | 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3-3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4-06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收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对不合格原因进行自查分析并发布产品召回公告,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活动,在案件受理当中停止生产经营行为。截至目前为止,我局没有收到对使用该榨油坊所生产经营的花生油有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举报,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事实。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800.00元。
当事人采购花生米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8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花生米储存不当导致。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宋毅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031994 | 样品名称 | 姜(小黄姜) |
生产日期 | 2023-03-1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宋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4-1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4-14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小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无法出示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购进票据等相关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少,截至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消费者食用该批次产品造成身体不适的相关投诉举报,也未发生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柳州市柳南区守善水果蔬菜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35033173 | 样品名称 | 菠菜 |
生产日期 | 2023-03-30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柳南区守善水果蔬菜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桂林锐德检测认证技术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4-2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4-28 |
(三)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标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能提供购进上述菠菜的相关票据票证且能提供供货商的证照,我局认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销售镉含量超标的菠菜(购进日期:2023年3月30日)的行为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