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023091101期)
近期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5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周雪云经营的美人椒、小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20333266 |
样品名称 |
美人椒 |
生产日期 |
2023-06-0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周雪云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啶虫脒,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6-3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05 |
表一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20333270 |
样品名称 |
小黄姜 |
生产日期 |
2023-06-0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周雪云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6-30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05 |
表二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黄姜和美人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吴孔陆经营的螺丝椒、肥仔豆(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20333208 |
样品名称 |
螺丝椒 |
生产日期 |
2023-06-0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吴孔陆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噻虫胺,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7-0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06 |
表一
抽样编号 |
DBJ23450200620333210 |
样品名称 |
肥仔豆(豇豆) |
生产日期 |
2023-06-01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吴孔陆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三唑磷, |
检验机构 |
南宁海关技术中心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7-03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7-06 |
表二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肥仔豆(豇豆)和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同时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栽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处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种植环节问题。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三、柳州市西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饮用纯净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GZJ23450000620234574 |
样品名称 |
饮用纯净水 |
生产日期 |
2023-05-09 |
型号规格 |
18.9L/桶 |
标称生产企业 |
柳州市西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柳州市西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电导率[(25±1)℃],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3-06-09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3-06-14 |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柳州市西露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饮用纯净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饮用纯净水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397.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639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一是桶身标签印刷错误解决措施考虑不周全方式过于简单;二是在空桶的回收和产品的出库过程把握不严格。当事人已提交整改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调查核实,柳州市西露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的标准是GB19298,不需要检测电导率,本次抽检桶身标签内容标有GB19298和GB17323两个标准,其中GB17323需要检测电导率,是周转桶标签印刷错误造成的。2023年5月9日该公司生产饮用纯净水共1756桶,属于同一批次,能够提供该批次的出厂检验报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G23-T07318),柳州市西露饮品有限公司2023年5月9日生产的饮用纯净水电导率〔(25±1)℃〕项目不符合GB 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饮用纯净水的违法行为。
柳州市柳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