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

来源: 柳南区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2024-01-05 15:15   


机构名称: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元信大楼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3821743

负 责 人:韦机元

机构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配合市主管部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拟订本辖区工矿仓储用地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事项的审核和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巡查和动态监测,对闲置土地依法拟定处置方案并上报审批。

(二)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并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权籍调查。承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工作。

(三)负责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调查,根据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承担征地拆迁“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收取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并落实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责令交地、信息公开及信访事项。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的前期调查和征求农村集体意见的“三书一表”等相关材料汇总组卷工作。

(四)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群测群防、监测报告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负责由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负责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项目的实施,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初审,监督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负责辖区市级审批采矿权前期项目选址、公示,储量规模小型页岩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矿山闭坑的储量评审、备案、审批及发布注销公告。

(六)根据市与城区自然资源执法权限划分,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和动态监测。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测绘活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查处本辖区范围内测绘违法案件。

(七)负责个人自建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科研类项目规划总平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以及上述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相应的违法建设认定。开展辖区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初步审查和上报。

(八)协调组织开展本辖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协调、指导辖区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十)承担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的责任;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组织编制辖区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及石漠化土地防治等工作。

(十二)组织落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林业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级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协助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森林山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山林火灾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柳州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认真办理市级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


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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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名称: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元信大楼3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72-3821743

负 责 人:韦机元

机构职责

(一)承担本辖区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负责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管理,配合市主管部门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负责拟订本辖区工矿仓储用地供地方案并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事项的审核和上报审批;负责本辖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巡查和动态监测,对闲置土地依法拟定处置方案并上报审批。

(二)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并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开展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权籍调查。承办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工作。

(三)负责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和收回国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包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具体负责征地拆迁调查,根据市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委托,承担征地拆迁“两公告一登记”工作,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组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收取项目征地拆迁资金,并落实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办理征地拆迁责令交地、信息公开及信访事项。负责集体土地征收报批的前期调查和征求农村集体意见的“三书一表”等相关材料汇总组卷工作。

(四)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地质矿产勘查项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负责群测群防、监测报告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五)负责由城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事项,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负责本辖区矿山储量动态监测项目的实施,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初审,监督地质资料汇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钟乳石;负责辖区市级审批采矿权前期项目选址、公示,储量规模小型页岩矿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矿山闭坑的储量评审、备案、审批及发布注销公告。

(六)根据市与城区自然资源执法权限划分,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巡查和动态监测。统筹协调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测绘活动,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查处本辖区范围内测绘违法案件。

(七)负责个人自建住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及工业园区内工业、仓储、科研类项目规划总平图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以及上述事项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相应的违法建设认定。开展辖区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初步审查和上报。

(八)协调组织开展本辖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九)协调、指导辖区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十)承担本辖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管理的责任;指导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协调组织编制辖区森林采伐限额方案;拟订并指导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依法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

(十一)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和湿地保护,合理利用及石漠化土地防治等工作。

(十二)组织落实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编制林业预算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级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协助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森林山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山林火灾规划和防护规范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柳州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政策落实,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认真办理市级下放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做到强化监管,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