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来源: 柳南区教育局  |   发布日期: 2019-08-28 08:50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子项名称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5

实施主体

柳州市柳南区教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柳州市柳南区教育局教管办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元信大楼一楼柳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每周四上午9:00-12: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3715758

监督电话

0772—3727401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修订全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3

实施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修订全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6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修订全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筹设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

设立法定办结时限90日内。

承诺办结

时限

筹设承诺办结时限15日内。

设立承诺办结时限30日内。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筹设和设立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20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章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教育机构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为合作举办的须提供合作人的资质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校(园)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自建校(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土地证、房产证);属租房办校(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租赁校(园)舍要有10年(5年以上租借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建筑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个人或机构的资产状况。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资金数额标准根据申办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确定)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内容应: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校(园)舍装修后的消防检查、卫生检查、空气检测等相关报告。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筹设(设立)“×××幼儿园”的批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预约办理电话:3715758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1.民办教育机构获取筹设批复后能否招生?

答:民办教育机构获取筹设批复后不准许招生。

2.什么时候可以办名称核准?

答:获得筹设批复后可以申请校(园)名称核准。(根据桂教基教〔2013〕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筹设申请时就已经需要提供幼儿园名称)

3.未经许可已招生办学的无证(园)如何申办?

符合办学条件可以申请补办证,补办流程与新筹设办校园)流程一致。

4.获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后可以多址办学吗?

答:不可以。《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址”,不可多址办学。

注意事项

1.申请筹设批复后不准许招生。

2.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实地查看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或作出准予变更、终止许可的批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附件:

1.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2.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3.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4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正式设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5.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三防)建设情况登记表

6.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空表及范本

7.关于同意×××筹设(设立)“×××x学校(幼儿园)”的批复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样本)

附件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名

2

教育机构举办者资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举办者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3

校(园)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4

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有资质的验资公司提供)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5

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合作人签名(举办者为公司的需加盖公章)


附件3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90日内,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内)


附件4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筹设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2

筹设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举办者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有资质的验资公司提供)

机构组成人员签名

4

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园内设施设备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5

校(园)舍装修后的消防检查、卫生检查、空气检测等相关报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消防等相关机构提供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6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设情况登记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达到三防建设标准要求

附件5

学校“三防”建设情况登记表

单位:

三防

学生人数(人)

教职工人数(人)

校园护卫队人数(人)

人防

学校分管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学校安全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专职保安

姓名

性别

年龄

保安证

保安公司

物防

头盔

防护盾牌

防刺背心

橡胶警棍

防割手套

防暴叉

强光电筒

自卫喷雾器

细铁棍

其它防暴器械

技防

摄像头

校门

宿舍

财务室

实验室

走廊

楼梯间

图书室

食堂

配餐间

留样间

储藏室

仓库

其它场所

一键式报警器

1.已安装(       ) ; 2.正在联系中,预计(    )年(  )月(  )日安装好并投入使用。

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附件6

申请表式样及示范文本

类别

归档编号

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人姓名(单位)          

申请办学地点             

收件编号         

收件时间         

办结时间         

(一)申办者情况…………………………………………(1

(二)申办报告……………………………………………(2

(三)资金、资产…………………………………………(4)

(四)法定代表人………………………………………(6

(五)联合办学协议………………………………………(7

(六)申报文件(证件、证明文件)……………………(8

(七)受理、审查…………………………………………(9)

(八)批文归档……………………………………………(10)

(一)申办者情况

举办人(单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举办人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现从事职业

从业资格

电子邮箱

举办人(单位)简历或简要情况

(举办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简历;举办单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注册登记机关、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等等。)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举办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品行、有无犯罪记录、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证明。)

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申办报告

注:申办报告是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申办机构名称;2办学地址;3办学目的;4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阐明拟举办的学校是否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收回投资;5办学设想、开办专业、业务范围、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发展前景。6办学条件(场地、资金);7经费来源与使用。

关于申请筹设                   的报告(打印)

      教育局:


                   申办人:      

                       年  月  日

注:申办报告要求打印。
(三)资金、资产

办学出资总金额:      (万元)

其中个人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人签名:

单位出资数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捐资:              (万元)

捐资人:                     

集资:             (万元)

集资人:                   

风险担保金额:       (万元)            

合资(集资、捐资)协议

(载明姓名、数额、用途、管理方法)

        合资人(集资、捐资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设备设施明细表

(校园占地、校舍建筑面积、教学设备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包括实验仪器、体育器材、电教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简历(学历、资历)

(五)联合办学协议

内容:1.办学宗旨、培养目标;2.各方出资数额、方式;3.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联合办学协议

(六)申报文件(证件、证明文件)

审核申报文件(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

1.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住址材料)、房产证、学历证;申办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该单位法人代码证,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住址材料)、房产证、学历证。

2.办学资金数额和资产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单、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资金、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场地平面图(教室、办公室、厨房、卫生间)、校园规划图。属新建设学校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和土地、规划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场地要提交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

5.联合办学须提供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办学协议。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七)受理、审查

受理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评估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科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八)批文归档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发文日期

领文人签名

领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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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信息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来源:柳南区教育局 时间:2019-08-28 08:50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子项名称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5

实施主体

柳州市柳南区教育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柳州市柳南区教育局教管办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元信大楼一楼柳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每周四上午9:00-12: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3715758

监督电话

0772—3727401

12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修订全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3

实施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设区市、县四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修订全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6

行使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于2017年修订全文。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筹设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

设立法定办结时限90日内。

承诺办结

时限

筹设承诺办结时限15日内。

设立承诺办结时限30日内。

19

实施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筹设和设立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20

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章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教育机构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为合作举办的须提供合作人的资质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校(园)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自建校(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土地证、房产证);属租房办校(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租赁校(园)舍要有10年(5年以上租借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建筑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个人或机构的资产状况。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资金数额标准根据申办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确定)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内容应: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校(园)舍装修后的消防检查、卫生检查、空气检测等相关报告。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办结时限

无。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同意×××筹设(设立)“×××幼儿园”的批复;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5。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可预约,预约办理电话:3715758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1.民办教育机构获取筹设批复后能否招生?

答:民办教育机构获取筹设批复后不准许招生。

2.什么时候可以办名称核准?

答:获得筹设批复后可以申请校(园)名称核准。(根据桂教基教〔2013〕53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筹设申请时就已经需要提供幼儿园名称)

3.未经许可已招生办学的无证(园)如何申办?

符合办学条件可以申请补办证,补办流程与新筹设办校园)流程一致。

4.获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后可以多址办学吗?

答:不可以。《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址”,不可多址办学。

注意事项

1.申请筹设批复后不准许招生。

2.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筹设期的,申办者应当重新申请。

35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实地查看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发放《办学许可证》或作出准予变更、终止许可的批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办学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予以审批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审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窗口首问责任人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窗口负责人/

授权审批人

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各环节有关人员

备注

附件:

1.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2.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同意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3.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4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正式设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5.学校安全防范工作(三防)建设情况登记表

6.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正式设立)申请表空表及范本

7.关于同意×××筹设(设立)“×××x学校(幼儿园)”的批复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许可证(样本)

附件1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内)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办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举办者签名

2

教育机构举办者资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举办者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3

校(园)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4

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有资质的验资公司提供)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5

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合作人签名(举办者为公司的需加盖公章)


附件3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90日内,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内)


附件4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筹设批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复印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2

筹设情况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举办者为单位的需加盖公章)

3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有资质的验资公司提供)

机构组成人员签名

4

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园内设施设备清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5

校(园)舍装修后的消防检查、卫生检查、空气检测等相关报告。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53号)

复印件

(原件备查)

1份

A4纸

必要

消防等相关机构提供

复印件写明“与原件无异”

6

学校安全防范工作建设情况登记表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

自备

达到三防建设标准要求

附件5

学校“三防”建设情况登记表

单位:

三防

学生人数(人)

教职工人数(人)

校园护卫队人数(人)

人防

学校分管领导姓名:        联系电话:                     学校安全管理员姓名:         联系电话:

专职保安

姓名

性别

年龄

保安证

保安公司

物防

头盔

防护盾牌

防刺背心

橡胶警棍

防割手套

防暴叉

强光电筒

自卫喷雾器

细铁棍

其它防暴器械

技防

摄像头

校门

宿舍

财务室

实验室

走廊

楼梯间

图书室

食堂

配餐间

留样间

储藏室

仓库

其它场所

一键式报警器

1.已安装(       ) ; 2.正在联系中,预计(    )年(  )月(  )日安装好并投入使用。

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附件6

申请表式样及示范文本

类别

归档编号

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

申请机构名称             

申请人姓名(单位)          

申请办学地点             

收件编号         

收件时间         

办结时间         

(一)申办者情况…………………………………………(1

(二)申办报告……………………………………………(2

(三)资金、资产…………………………………………(4)

(四)法定代表人………………………………………(6

(五)联合办学协议………………………………………(7

(六)申报文件(证件、证明文件)……………………(8

(七)受理、审查…………………………………………(9)

(八)批文归档……………………………………………(10)

(一)申办者情况

举办人(单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学历

职称

举办人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现从事职业

从业资格

电子邮箱

举办人(单位)简历或简要情况

(举办人简历包括学习和工作简历;举办单位情况包括单位性质、注册登记机关、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资产规模等等。)

思 想 品 德 鉴 定

(举办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关于品行、有无犯罪记录、是否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遵守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证明。)

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申办报告

注:申办报告是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的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书面文件。内容主要包括:1申办机构名称;2办学地址;3办学目的;4办学性质和办学宗旨,阐明拟举办的学校是否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投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和收回投资;5办学设想、开办专业、业务范围、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规模、发展前景。6办学条件(场地、资金);7经费来源与使用。

关于申请筹设                   的报告(打印)

      教育局:


                   申办人:      

                       年  月  日

注:申办报告要求打印。
(三)资金、资产

办学出资总金额:      (万元)

其中个人出资数额:   (万元)

出资人签名:

单位出资数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捐资:              (万元)

捐资人:                     

集资:             (万元)

集资人:                   

风险担保金额:       (万元)            

合资(集资、捐资)协议

(载明姓名、数额、用途、管理方法)

        合资人(集资、捐资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校设备设施明细表

(校园占地、校舍建筑面积、教学设备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平方米)

(包括实验仪器、体育器材、电教设备、图书资料等)


(四)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常住地址:

简历(学历、资历)

(五)联合办学协议

内容:1.办学宗旨、培养目标;2.各方出资数额、方式;3.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联合办学协议

(六)申报文件(证件、证明文件)

审核申报文件(证件)原件,并提交证件复印件

1.申办人的身份证、户口(住址材料)、房产证、学历证;申办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该单位法人代码证,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户口(住址材料)、房产证、学历证。

2.办学资金数额和资产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银行存款单、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3.属捐赠资金、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场地权属证明(土地证、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场地平面图(教室、办公室、厨房、卫生间)、校园规划图。属新建设学校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和土地、规划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场地要提交租赁意向书或租赁合同。

5.联合办学须提供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办学协议。

审 核

意 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七)受理、审查

受理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调查评估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科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八)批文归档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名

发文日期

领文人签名

领文日期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柳州市柳南区潭中西路10号柳南区政府元信大楼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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