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关于实施“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柳征收〔2024〕22号及柳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已将《“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8日至2025年4月7日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网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截止到2025年4月7日24时,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未收到来自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对《“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现按《“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特此公布。
网址:http://www.liunan.gov.cn/hdhy/myzj/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9日
“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 项目(二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建设,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制定“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新云村、和平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二标)。
第二条 征收范围:原“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未完成征收安置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具体范围见“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项目红线)。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征收当事人
⒈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⒉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⒊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⒋被征收人:原“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未完成征收安置补偿的国有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因城区政府在实施原“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项目时已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的结果有效,处理办法不变;对认定之后新建的建筑不予补偿。
二 征收安置补偿办法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仅限住宅,为产权置换的补充形式)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安置。原则上以前选定的安置方式不变,已选择的安置房未建成的亦可选择房票安置方式
第八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政策及补偿标准仍按原“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安置房源调整如下:
(1)柳南区柳州市工人医院(总院)南侧的祥和雅苑安置房;
(2)柳南区“本项目回建安置房”文城华都。本安置点原则上一户只能选择一套安置房,其余需另外选择其他安置点的安置房或者选择房票进行安置。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
(一)本方案安置房房票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6805元/㎡。房票面值=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本方案核算)。
(二)安置房房票管理、使用、有效时间等相关细则,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4〕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房源另行公布。
三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一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不含房票安置)、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征收奖励与补助办法等仍按原“城邕路片区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二期)”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选择房票安置的过渡费按照以下方案执行:选择现房安置的,安置过渡费计发期限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支付6个月;选择期房安置的,安置过渡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人腾空交房和领取房票之日起至公告交房之日止再支付3个月。
四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十二条 柳南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柳南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十三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其 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