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来源: 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5-04-25 18:00   

柳 州 市 柳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关于实施“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柳征收〔2024〕24号及柳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已将《“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网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截止到2025年4月24日24时,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未收到来自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对《“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现按《“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特此公布。

网址:http://www.liunan.gov.cn/hdhy/myzj/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 4月25日


“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

第二条 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出具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63号)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柳南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仅限住宅)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指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以及经认定可以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下同。)×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按48/户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一)柳南区智美路西南侧的“铁建▪国际城”安置房。

(二)柳南区潭中西路壶西中学西南侧的“本项目回建安置房”。

具体安置房源信息以现场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四)按(一)(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建筑面积达不到48/户的,按48/户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四 房票安置

第十二条本方案安置房房票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7107元/㎡。房票面值=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本方案核算)。

安置房房票管理、使用、有效时间等相关细则,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4〕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房源另行公布。

五 其他补偿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过渡的,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3个月止;选择房票安置的过渡费按照以下方案执行:房源是现房的,安置过渡费计发期限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支付6个月;房源是期房的,安置过渡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至公告交房之日止再支付3个月。

第十四条 搬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户。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货物搬迁、设备设施拆装、调试和运输等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费。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和中小学跨学区补助费、热水器、壁挂电视、抽油烟机迁移费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补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遵循实事求是、鼓励搬迁、救助困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户的补助。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三)烈属、伤残军人;

(四)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辖区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二)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十九条的补助和第二十条的奖励。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二十二条柳南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柳南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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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来源: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时间:2025-04-25 18:00

柳 州 市 柳 南 区 人 民 政 府

关于《“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柳州市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关于实施“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通知》柳征收〔2024〕24号及柳州市有关政策规定,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已将《“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25年3月25日至2025年4月24日在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网及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截止到2025年4月24日24时,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未收到来自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对《“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现按《“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特此公布。

网址:http://www.liunan.gov.cn/hdhy/myzj/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 4月25日


“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条 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

第二条 征收范围: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出具柳南区渡口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规划意见的函》(柳资源规划用地〔2024〕63号)确定的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

第三条 签约期限:自公布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六十日内。搬迁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第四条 房屋征收当事人。

(一)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四)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五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六条 柳南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票安置(仅限住宅)三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安置。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指产权房屋建筑面积以及经认定可以补偿的房屋建筑面积,以下同。)×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

(三)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按48/户给予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产权调换安置房源:

(一)柳南区智美路西南侧的“铁建▪国际城”安置房。

(二)柳南区潭中西路壶西中学西南侧的“本项目回建安置房”。

具体安置房源信息以现场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征收部门提供的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四)按(一)(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按(二)或(三)方式进行产权调换后,建筑面积达不到48/户的,按48/户安置。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四 房票安置

第十二条本方案安置房房票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7107元/㎡。房票面值=安置房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应安置面积(按照本方案核算)。

安置房房票管理、使用、有效时间等相关细则,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拆住宅房屋房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24〕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房源另行公布。

五 其他补偿

第十三条 临时安置补偿

临时安置的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3‰/㎡·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并自行安排过渡的,临时安置费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支付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3个月止;选择房票安置的过渡费按照以下方案执行:房源是现房的,安置过渡费计发期限自领取房票之日起支付6个月;房源是期房的,安置过渡费计发期限自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至公告交房之日止再支付3个月。

第十四条 搬迁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最低不少于900/户。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标准为15/㎡,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货物搬迁、设备设施拆装、调试和运输等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人原因造成2次以上搬迁的,按实际搬迁次数支付搬迁费。

第十五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第十六条 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装饰价值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装饰装修分类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供电、供水、供气设施和中小学跨学区补助费、热水器、壁挂电视、抽油烟机迁移费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补助与奖励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给予补助和奖励。补助和奖励遵循实事求是、鼓励搬迁、救助困难、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九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人及其权证户籍(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户口簿)内直系亲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户的补助。

(一)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三)烈属、伤残军人;

(四)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

本条规定的上述情形认定工作,由城区政府组织辖区内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二)自房屋征收部门通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取消第十九条的补助和第二十条的奖励。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二十二条柳南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柳南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二十三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该项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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