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征批告〔2025〕1号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来源: 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   发布日期: 2025-05-01 18:00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征收土地公告

柳南征批告〔2025〕1号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征收土地面积862835.63㎡(折合1294.25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下达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预征地(拆迁)任务的通知》(柳资源规划通〔2025〕76号),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及现状地类和权属

(一)建设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规划用途:项目分别有城镇住宅、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商务金融、环卫、供电、社会停车场、城镇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多种规划用途。

(三)征收目的: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现状地类和权属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的土地,位于柳南区磨滩路东西两侧磨滩村、双冲桥南端东侧基隆村的土地,项目总用地面积862835.63㎡(折合1294.253亩),具体土地面积、现状地类和权属以实地测量和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

经核实,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征收磨滩村和基隆村1108.472亩集体土地。该集体土地在“磨滩村及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柳南区R地块)、磨滩村及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增补用地)(柳南区I地块)、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改造工程B块(柳南区O地块)、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增补用地B块(柳南区B地块)、双冲桥南段东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南区AB地块)、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南区R块)、柳州市双冲桥建设用地”等历年已获批的7个项目红线范围内。现决定将未完成征收的1108.472亩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纳入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实施。(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现状地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共计补偿

(元/亩)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农 用 地

61352.00

115035.00

176387.00

建设用地

24540.80

46014.00

70554.80

未利用地

24540.80

46014.00

70554.80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柳南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期满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柳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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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
柳南征批告〔2025〕1号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土地批后公告
来源:柳南区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 时间:2025-05-01 18:00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征收土地公告

柳南征批告〔2025〕1号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因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征收土地面积862835.63㎡(折合1294.25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及《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重新下达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集体土地预征地(拆迁)任务的通知》(柳资源规划通〔2025〕76号),现将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规划用途、征收目的、征收土地位置及现状地类和权属

(一)建设项目名称: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规划用途:项目分别有城镇住宅、教育、医疗卫生、商业、商务金融、环卫、供电、社会停车场、城镇道路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多种规划用途。

(三)征收目的:公共利益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

(四)征收土地位置、面积、现状地类和权属

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需征收的土地,位于柳南区磨滩路东西两侧磨滩村、双冲桥南端东侧基隆村的土地,项目总用地面积862835.63㎡(折合1294.253亩),具体土地面积、现状地类和权属以实地测量和调查核实的结果为准。

经核实,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征收磨滩村和基隆村1108.472亩集体土地。该集体土地在“磨滩村及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柳南区R地块)、磨滩村及周边片区棚户区改造土地一级整理项目(增补用地)(柳南区I地块)、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改造工程B块(柳南区O地块)、磨滩路西段、河西路东段增补用地B块(柳南区B地块)、双冲桥南段东侧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南区AB地块)、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柳南区R块)、柳州市双冲桥建设用地”等历年已获批的7个项目红线范围内。现决定将未完成征收的1108.472亩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纳入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实施。(土地位置、四至范围详见《柳州市柳南区基隆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红线示意图》)

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柳政规〔2023〕9号)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现状地类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共计补偿

(元/亩)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农 用 地

61352.00

115035.00

176387.00

建设用地

24540.80

46014.00

70554.80

未利用地

24540.80

46014.00

70554.80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3年柳州市辖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柳政规〔2023〕8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地采用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按照自治区及柳州市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发放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五、补偿资金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分配或处理。

(二)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其管理和使用;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三)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补偿费用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六、腾退土地的要求

(一)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和领取征地补偿款后,应当按照征地补偿协议的约定主动腾退土地。未按协议约定腾退土地或迁出房屋,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协议约定的,柳南区人民政府作出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的决定,期满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包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拒不领取依法核定的征地补偿款的,柳南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要求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和被责令限期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退出土地或迁出房屋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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