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不服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一案

来源: 柳南区司法局  |   发布日期: 2022-06-06 11:40   

申请人:周某一。

委托代理人:周某二。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

申请人称: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申请人的钻井行为与地面坍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制主体及各主体责任大小、经济损失数据测算依据,论证过程与结果,也没有相应的鉴定报告,仅仅是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的调查而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有失公平公正,令申请人难以信服。申请人只是普通农民,也不具备专业的地质知识,单纯的为解决饮用水生存困难问题,没有恶意破坏地质的主观动机,发现地面下沉时立即停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请人所在的村一直以来没有自来水,加之这两年天气特别干旱,村民饮用水困难,已有多户村民自行钻井取水以解决生存危机。申请人异议点如下:一、申请人对责任认定书中,申请人是本次地面坍塌责任主体的定论有异议,理由如下:1.责任认定书中陈述“在坍塌东南侧约8米有一处钻井施工……”属于数据测量错误,进而影响定论。申请人挖井处距离周某三家(房屋受损户)外围墙实际是18米左右,而塌陷深坑在围墙里面,间隔房屋斜对角,距离不少于22米。因此,责任认定书存在数据错误。2.申请人女儿到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了解到本次坍塌勘测简报,简报中第4页陈诉“该区域有利于产生并存在地下空间(溶蚀裂隙、土洞、溶洞、地下河等),地下水埋深较浅,一般位于岩土接触面上下波动,水量较丰富”,以上地质情况不是一般农民可以知晓的。并且此前修缮铁路,就曾出现申请人屋顶脱落,周邵兵家墙体裂缝的情况,相关部门并未对该地形进行勘测,并没有给予村民正确使用土地的引导。3.塌陷深坑附近至少有2-3家早已挖的深井,是申请人单独钻进行为导致坍塌还是其他几口深井共同作用影响所致,责任认定书中并未提及并且作进一步分析,是必影响塌陷成因以及责任认定结果。4.申请人文化水平非常低,不具备地质知识,更不掌握挖井注意事项,全程承包给施工方进行施工,所有的施工方案和设备以及人员资质都是由施工方安排,就连施工地点也是由施工方根据施工经验而选。在施工期间,申请人都是在地里忙农活,等回来后才由施工方告知挖了多少米。申请人全程听从施工方的意见实施抽水量、抽水持续天数、出现抽干水的情况,施工方让申请人引水入井后继续抽出。申请人认为施工方在整个过程为了增加工程量为了盈利,原本计划钻井深度十几米,最后钻井深达六十多米,施工方也有责任。依据简报中陈述“该区域……地下水埋深较浅,一般位于岩土接触面上下波动,水量较丰富……”则无需钻井深60米。5.根据法律无罪推定原则,被申请人出具事故的原因报告无可厚非,但是在没有经过详细调查而出具的责任划分文书已经明显的违反了法律无罪推定原则,责任的划分应由司法部门根据现场以及施工人员的客观事实来认定。故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责任划分部分的不当内容。二、申请人对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中经济损失约20万元有异议,理由如下:1.距离申请人井口最近的那户房屋之前修缮铁路就曾经有过墙体裂缝,而且已经有七八年无人居住,多年未居住的房屋本身也有折旧损坏,加剧损坏程度。2.勘测部门勘测后,乡政府向房屋受损的村民给出的补偿1.6-1.8万元交房补贴方案,该补偿方案的依据是否以房屋受损程度而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责任认定书中的经济损失数据偏高,财产损失数据需参照有关物价标准及资产评估数据等。三、被申请人对本次地面坍塌解决方案的提议及通知,对申请人而言实属困难。1.申请人女儿到被申请人处了解情况,相关人士提出如果对地质简报有异议,需申请人自行出资请权威勘测机构出具新的勘测报告去行政复议。首先申请人一家是领低保生活的,儿子尿毒症7年多,长期需要住院治疗,申请人自己64岁了,老伴66岁,且曾经跌倒导致两条腿常年疼痛难忍,无经济来源,无力承担该笔费用。2.被申请人出具责任认定书中提出“当事人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出具治理通知,要求申请人自接到该通知起15日内启动治理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申请人并不具备治理地质灾害的能力,如果处理不当还会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首先申请人既年迈,又没有经济来源、专业的地质知识及治理能力,无力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及承担灾害灾情进一步发展扩大的后果。且让领低保的申请人独自承担责任主体、治理工作,以及30万元甚至更多赔偿款,申请人没有能力履行,并因此再次返贫。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确认的法定职权。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3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作为柳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行政确认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权,依法有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确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被申请人确认事实清楚,20211231日下午,被申请人接到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发生地面塌陷后,立即组织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查明塌陷发生原因、规模,对塌陷的稳定性及其潜在的危害性作出调查和分析。经调查,在塌陷东南侧约8米有一处钻井,为申请人开展实施。20211213日左右开始施工,成井深度约60米,1222日左右开始抽水,抽水量较小,携带有大量泥沙,1229日左右开始局部有地面下沉迹象,至1231日地面发生坍塌。本次塌陷主要由于地下岩溶发育,覆盖层薄,属岩溶强发育区,在认为打井抽水影响下,地下水沿地下裂缝、管道流动,并携带大量泥沙抽出地面,使包气带形成负压,不断掏蚀溶洞顶部的土体,直至土体失稳垮落而发生塌陷,属不良地质条件下人为因素影响引发的地面坍塌。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于202213日将本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简报提交至被申请人处。(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确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经调查,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申请人为本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主体。三、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称 “责任认定书存在数据错误”与本次责任认定无必然联系。责任认定书中陈述的“在塌陷东南侧约8米有一处钻井施工……”为地环站技术人员对塌坑和钻井施工距离的估算,而申请人提出的18米为受灾户与钻井施工的距离,两者并无必然联系。2、申请人称“相关部门并未对该地形进行勘测,并没有给予村民正确适用土地的引导”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不作为本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条件。3、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施工方在整个过程中为了增加工程量为了盈利,原本计划钻井深度十几米,最后钻井深达六十多米。”属于申请人与施工方之间劳务纠纷问题,该钻井施工实施主体依然是申请人。4、申请人称“责任划分应由司法部门根据现场以及施工人员客观事实来认定”无法律依据。5、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中经济损失约30万元,属于被申请人走访调查的陈述,不作为本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条件,具体房屋受损及财产损失金额以房屋受损鉴定部门数据为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1231日被申请人接到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发生地面塌陷的报告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塌陷发生之原因、规模,对塌陷的稳定性及其潜在的危害性作出调查和分析。同时,被申请人对塌陷东南侧约8米处打井施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申请人为塌陷东南侧约8米处打井行为的实施主体202213日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作出《柳州市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简报》(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调查简报》),该简报对地面塌陷灾害发生原因作出分析,本次塌陷属不良地质条件下人为因素影响引发的地面坍塌。20222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和《关于限期对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通知》(柳南资源通〔2022X号),并依法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被申请人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组织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到现场进行勘查。柳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经勘查形成《地质灾害调查简报》,并对本次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作出分析,被申请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简报》中灾害形成原因及现场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为治理责任主体。被申请人作出《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22530


法治政府建设

周某某不服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一案

申请人:周某一。

委托代理人:周某二。

被申请人: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柳州市潭中西路10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

申请人称: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申请人的钻井行为与地面坍塌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制主体及各主体责任大小、经济损失数据测算依据,论证过程与结果,也没有相应的鉴定报告,仅仅是柳州市柳南区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人员的调查而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有失公平公正,令申请人难以信服。申请人只是普通农民,也不具备专业的地质知识,单纯的为解决饮用水生存困难问题,没有恶意破坏地质的主观动机,发现地面下沉时立即停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申请人所在的村一直以来没有自来水,加之这两年天气特别干旱,村民饮用水困难,已有多户村民自行钻井取水以解决生存危机。申请人异议点如下:一、申请人对责任认定书中,申请人是本次地面坍塌责任主体的定论有异议,理由如下:1.责任认定书中陈述“在坍塌东南侧约8米有一处钻井施工……”属于数据测量错误,进而影响定论。申请人挖井处距离周某三家(房屋受损户)外围墙实际是18米左右,而塌陷深坑在围墙里面,间隔房屋斜对角,距离不少于22米。因此,责任认定书存在数据错误。2.申请人女儿到柳南区自然资源局了解到本次坍塌勘测简报,简报中第4页陈诉“该区域有利于产生并存在地下空间(溶蚀裂隙、土洞、溶洞、地下河等),地下水埋深较浅,一般位于岩土接触面上下波动,水量较丰富”,以上地质情况不是一般农民可以知晓的。并且此前修缮铁路,就曾出现申请人屋顶脱落,周邵兵家墙体裂缝的情况,相关部门并未对该地形进行勘测,并没有给予村民正确使用土地的引导。3.塌陷深坑附近至少有2-3家早已挖的深井,是申请人单独钻进行为导致坍塌还是其他几口深井共同作用影响所致,责任认定书中并未提及并且作进一步分析,是必影响塌陷成因以及责任认定结果。4.申请人文化水平非常低,不具备地质知识,更不掌握挖井注意事项,全程承包给施工方进行施工,所有的施工方案和设备以及人员资质都是由施工方安排,就连施工地点也是由施工方根据施工经验而选。在施工期间,申请人都是在地里忙农活,等回来后才由施工方告知挖了多少米。申请人全程听从施工方的意见实施抽水量、抽水持续天数、出现抽干水的情况,施工方让申请人引水入井后继续抽出。申请人认为施工方在整个过程为了增加工程量为了盈利,原本计划钻井深度十几米,最后钻井深达六十多米,施工方也有责任。依据简报中陈述“该区域……地下水埋深较浅,一般位于岩土接触面上下波动,水量较丰富……”则无需钻井深60米。5.根据法律无罪推定原则,被申请人出具事故的原因报告无可厚非,但是在没有经过详细调查而出具的责任划分文书已经明显的违反了法律无罪推定原则,责任的划分应由司法部门根据现场以及施工人员的客观事实来认定。故此申请人请求撤销责任划分部分的不当内容。二、申请人对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中经济损失约20万元有异议,理由如下:1.距离申请人井口最近的那户房屋之前修缮铁路就曾经有过墙体裂缝,而且已经有七八年无人居住,多年未居住的房屋本身也有折旧损坏,加剧损坏程度。2.勘测部门勘测后,乡政府向房屋受损的村民给出的补偿1.6-1.8万元交房补贴方案,该补偿方案的依据是否以房屋受损程度而定。因此申请人认为责任认定书中的经济损失数据偏高,财产损失数据需参照有关物价标准及资产评估数据等。三、被申请人对本次地面坍塌解决方案的提议及通知,对申请人而言实属困难。1.申请人女儿到被申请人处了解情况,相关人士提出如果对地质简报有异议,需申请人自行出资请权威勘测机构出具新的勘测报告去行政复议。首先申请人一家是领低保生活的,儿子尿毒症7年多,长期需要住院治疗,申请人自己64岁了,老伴66岁,且曾经跌倒导致两条腿常年疼痛难忍,无经济来源,无力承担该笔费用。2.被申请人出具责任认定书中提出“当事人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又出具治理通知,要求申请人自接到该通知起15日内启动治理工作,消除地质灾害隐患。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申请人并不具备治理地质灾害的能力,如果处理不当还会进一步扩大灾害损失。首先申请人既年迈,又没有经济来源、专业的地质知识及治理能力,无力执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及承担灾害灾情进一步发展扩大的后果。且让领低保的申请人独自承担责任主体、治理工作,以及30万元甚至更多赔偿款,申请人没有能力履行,并因此再次返贫。综上所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确认的法定职权。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11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3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被申请人作为柳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行政确认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定职权,依法有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确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被申请人确认事实清楚,20211231日下午,被申请人接到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发生地面塌陷后,立即组织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前往现场开展调查,查明塌陷发生原因、规模,对塌陷的稳定性及其潜在的危害性作出调查和分析。经调查,在塌陷东南侧约8米有一处钻井,为申请人开展实施。20211213日左右开始施工,成井深度约60米,1222日左右开始抽水,抽水量较小,携带有大量泥沙,1229日左右开始局部有地面下沉迹象,至1231日地面发生坍塌。本次塌陷主要由于地下岩溶发育,覆盖层薄,属岩溶强发育区,在认为打井抽水影响下,地下水沿地下裂缝、管道流动,并携带大量泥沙抽出地面,使包气带形成负压,不断掏蚀溶洞顶部的土体,直至土体失稳垮落而发生塌陷,属不良地质条件下人为因素影响引发的地面坍塌。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于202213日将本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简报提交至被申请人处。(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确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经调查,被申请人最终认定申请人为本次地面塌陷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主体。三、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1、申请人称 “责任认定书存在数据错误”与本次责任认定无必然联系。责任认定书中陈述的“在塌陷东南侧约8米有一处钻井施工……”为地环站技术人员对塌坑和钻井施工距离的估算,而申请人提出的18米为受灾户与钻井施工的距离,两者并无必然联系。2、申请人称“相关部门并未对该地形进行勘测,并没有给予村民正确适用土地的引导”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不作为本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条件。3、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施工方在整个过程中为了增加工程量为了盈利,原本计划钻井深度十几米,最后钻井深达六十多米。”属于申请人与施工方之间劳务纠纷问题,该钻井施工实施主体依然是申请人。4、申请人称“责任划分应由司法部门根据现场以及施工人员客观事实来认定”无法律依据。5、关于地质灾害责任认定书中经济损失约30万元,属于被申请人走访调查的陈述,不作为本次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条件,具体房屋受损及财产损失金额以房屋受损鉴定部门数据为准。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1231日被申请人接到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发生地面塌陷的报告后赶至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塌陷发生之原因、规模,对塌陷的稳定性及其潜在的危害性作出调查和分析。同时,被申请人对塌陷东南侧约8米处打井施工者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申请人为塌陷东南侧约8米处打井行为的实施主体202213日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作出《柳州市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调查简报》(以下简称《地质灾害调查简报》),该简报对地面塌陷灾害发生原因作出分析,本次塌陷属不良地质条件下人为因素影响引发的地面坍塌。202221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和《关于限期对柳南区某镇某村某屯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通知》(柳南资源通〔2022X号),并依法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被申请人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立即组织柳州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到现场进行勘查。柳州地质环境监测站经勘查形成《地质灾害调查简报》,并对本次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作出分析,被申请人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简报》中灾害形成原因及现场调查结果,认定申请人为治理责任主体。被申请人作出《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申请人要求撤销《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本机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地质灾害认定治理责任书》(柳南自然地灾认〔202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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