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17 17:44   

太阳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柳南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柳南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大柳南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以商招商,提高招商精准度,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原则

(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部门。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

1. 集体指参加招商引资工作的区级部门。

2. 务人员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在职正式干部职工。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四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柳南区对各专业招商组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加分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功奖励评选活动,由区投促局商区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评选方案。

(三)柳南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局)会同区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农水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文体新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科技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激励措施。

第五条  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我区将积极探索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

一、有针对性的选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可选择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关联度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签约后,可拨付一定经费作为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进项目、组织召开区域性投资推介会等)的前期经费。

二、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一)招商引资中介结构的奖励条件

1. 成功引进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 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界定

1. 第一类: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城市矿产、建筑产业化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含1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包含300万美元)。

2.第二类: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项目,工业类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包含2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包含500万美元);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包含5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750万美元以上(包含750万美元)。

(三)奖励标准

1. 对成功引进第一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进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进行奖励。

2. 对成功引进第二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业类项目当年新引进国(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进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5%进行奖励;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国(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进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2%进行奖励。

3.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符合《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奖励标准,经柳州市审核确定,并获得柳州市奖励的项目,本办法同样适用。

4. 柳南区对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税)。

(四)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1.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

(1)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2)项目须为市外投资者独资或参股项目,在柳南区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并按项目实际利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

(3)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符合本类项目最低金额要求,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4)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税)。

(5)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柳南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6)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7)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2. 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柳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我市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五)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认证、登记

1.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于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柳南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如项目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视为一个中介机构团队。

4.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 据工作需要,柳南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6.已在柳州市投资促进局完成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持市局相关备案登记材料复印件直接办理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手续。

(六)奖励申报审核和确认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原件)。

(2)引进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3)引进项目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复印件)。

(6)区投资促进局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进项目的确认函(原件)。

(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对项目进行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2. 奖励的审核。柳南区投资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对当年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1次奖励审核评审工作。

3. 奖励的公示制度。对已确定获得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区政府公示栏及柳南区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奖励兑现

1.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公示期结束后1周内通知区财政局兑现奖励。区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励单位自行依法缴纳。

2. 以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中介机构个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申领团队自行商议。

3.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柳南区财政承担,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监督问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对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撤销行政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指从柳州市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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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7-05-17 17:44

太阳村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柳南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2日

  

柳南区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大柳南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以商招商,提高招商精准度,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激励原则

(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部门和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部门。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

1. 集体指参加招商引资工作的区级部门。

2. 务人员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在职正式干部职工。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第四条  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柳南区对各专业招商组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绩效加分奖励。

(二)对招商引资工作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功奖励评选活动,由区投促局商区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评选方案。

(三)柳南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投资促进局)会同区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农水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文体新局、教育局、民政局、卫计局、人社局、科技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激励措施。

第五条  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我区将积极探索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

一、有针对性的选择中介机构开展合作

可选择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关联度高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签约后,可拨付一定经费作为中介机构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引进项目、组织召开区域性投资推介会等)的前期经费。

二、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一)招商引资中介结构的奖励条件

1. 成功引进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 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界定

1. 第一类: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城市矿产、建筑产业化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1000万元以上(包含1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300万美元以上(包含300万美元)。

2.第二类: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项目,工业类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包含2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包含500万美元);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包含5000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750万美元以上(包含750万美元)。

(三)奖励标准

1. 对成功引进第一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进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1%进行奖励。

2. 对成功引进第二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工业类项目当年新引进国(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3%进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5%进行奖励;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国(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2%进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2%进行奖励。

3. 对成功引进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符合《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奖励标准,经柳州市审核确定,并获得柳州市奖励的项目,本办法同样适用。

4. 柳南区对单个项目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含税)。

(四)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1. 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

(1)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2)项目须为市外投资者独资或参股项目,在柳南区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并按项目实际利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

(3)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符合本类项目最低金额要求,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4)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税)。

(5)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柳南区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6)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7)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2. 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柳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我市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五)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认证、登记

1. 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进项目于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 柳南区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 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如项目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视为一个中介机构团队。

4. 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 据工作需要,柳南区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6.已在柳州市投资促进局完成备案登记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可持市局相关备案登记材料复印件直接办理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手续。

(六)奖励申报审核和确认程序

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的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1)《柳南区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原件)。

(2)引进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3)引进项目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进项目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账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复印件)。

(6)区投资促进局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进项目的确认函(原件)。

(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对项目进行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2. 奖励的审核。柳南区投资促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对当年申报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1次奖励审核评审工作。

3. 奖励的公示制度。对已确定获得奖励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区政府公示栏及柳南区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六)奖励兑现

1.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在公示期结束后1周内通知区财政局兑现奖励。区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励单位自行依法缴纳。

2. 以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中介机构个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申领团队自行商议。

3.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柳南区财政承担,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监督问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对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撤销行政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指从柳州市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

第八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7日印发          

  

主办单位:柳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柳南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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