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指南
柳州市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指南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区本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23〕9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指南的通知》(桂财办〔2018〕107号)、《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指南》(柳财办〔2025〕18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财政投资项目评审,主要包括项目支出预算评审、概算评审、招标控制价评审、竣工结算评审。
第三条 本指南所指评审部门为柳南区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第四条 本指南所指建设单位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及项目代建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投资评审工作,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确保投资评审工作提速增效。
(二)廉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开展投资评审工作,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监督。
(三)按程序和流程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资料开展评审工作,不得直接与其他项目利益相关单位接洽和核对数据。
(四)建立和完善评审项目管理制度。
(五)对评审范围以外的项目进行抽查,对建设单位递交的材料和结论进行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反廉政建设制度规定,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材料等行为,移交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加强项目前期管理,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设标准而增加工程投资,未经批准增加费用的,不予评审,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依法招标。划分标段或专业工程分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禁止将应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划分标段或者专业分类的方式规避招标。
(三)建设单位在项目送审前,应认真审核送审的资料,确保送审资料的质量,应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和有效控制投资,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和制度。对组织审核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预算控制价、竣工结算金额及所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确性负责,同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四)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投资评审工作,指定本单位专人报送、完善材料,与评审人员现场踏勘、核对数据,按评审部门意见修改,确认评审结果,按评审部门报告意见整改。
(五)建设单位自收到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按期反馈。如逾期不反馈,并经评审部门发函催促后仍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六)建设单位应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评审资料报送及时性和准确性。建设单位应通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做出如下约定: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60天(日历天)内应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从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承包人)应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并且无不可抗力的原因仍然没有提出竣工结算申请的,视为施工单位(承包人)放弃竣工结算的权利,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七)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内(无不可抗力原因),将项目结算材料送至评审部门审核,如逾期未送审,评审部门不再接收该项目评审材料。由建设单位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并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审核。
(八)建设单位应注重送审程序的严肃性和送审资料的严谨性,确保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原则上实行“一次送审”。评审过程除评审部门要求外,不得随意补充资料。确因特殊原因需增补资料的,须经评审部门同意。
(九)建设单位应按相关档案管理规定保留预、结算资料,便于评审部门抽查,抽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十)建设单位应尊重评审工作的法规性和严肃性,积极配合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工作。对于项目审核结果意见分歧较大的,可以申请核对数据,但必须在评审部门组织下进行核对数据。建设单位不得与受委托的审核服务企业、评审人员单独接触,不得干预评审工作,不得试图影响评审结果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评审结果,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部门将提请区纪检监察、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章 评审实施范围
第七条投资评审金额范围
(一)预算评审金额
(1)柳南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级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建安费)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2)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建安费)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3)柳南区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除外)单项投资总额(建安费)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4)货物采购类项目单项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5)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把关,有相关计费标准的,执行计费标准,无计费标准的,参照市场价及相关规定实施,评审部门不再出具评审意见。
(二)竣工结算评审金额
(1)柳南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级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确定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且结算价超合同价或工程内容有重大变动,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2)柳南区本级预算单位(含下级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确定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3)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核确定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4)柳南区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除外)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且结算价超合同价或工程内容有重大变动,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5)柳南区直属投资公司组织实施或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除外)单项工程经建设单位审核确定金额在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由评审部门负责组织评审。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涉密项目暂不纳入评审范围。
(2)已列入区审计局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评审部门不再进行评审。
(3)评审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按评审部门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并配合开展项目评审工作。
(4)未纳入评审金额范围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服务企业进行预、结算审核,并对审定金额及所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对预算结算审核材料按规定存档备查。评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抽查监督。
(5)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国债、专项资金等项目的预结算,如有另行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6)项目评审过程中,如存在非评审单位原因造成审核工作终止的,产生的审核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项目评审依据和内容
第八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九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是否有审批部门的批准建设文件,投资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二)项目资金来源、筹措到位情况。
(三)项目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经济性。
(四)项目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等情况。
(五)项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六)项目工程量计算、价格及税费是否准确合理。
(七)工程建设各项成本支出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相关规定。
第五章 项目评审流程
第十条 评审项目受理。
(一)资料签收。建设单位按照《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控制价送审表》(附件1)或《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结算送审表》(附件2)准备相关送审资料,并送达评审部门。评审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清点、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签收,对送审资料不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待资料补充完毕再行接收受理。
预算控制价送审资料应包括:
1.按照《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控制价送审表》(附件1)的要求提供送审资料,纸质版一份(装盒)、电子版一份(拷贝U盘,具体格式要求详见文末附件3)。
2.现场踏勘记录或勘察报告(含施工现场“三通一平”情况、土方运距情况、材料堆放情况、现场照片等)。
3.建设工程信息价中无法查询价格的新材料、特殊材料、设备清单一览表及询价记录。
4.送审工程为立项批文建设项目中其中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必须提供建设项目各个单位(单项)工程组成总表《项目划分标段(工程)基本情况表》(附件4)。
竣工结算送审资料应包括:
1.按照《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结算送审表》(附件2)的要求提供送审资料,需注意送审表中第20小点的具体要求。纸质版一份(装盒)、电子版一份(拷贝U盘,具体格式要求详文末附件3)。
2.因设计变更或原设计漏项需要增加建设内容且最终调整后的项目金额超批复金额的,须按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柳南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柳南政办〔2023〕6号)进行审批,并提供相应材料。
3.送审工程为立项批文建设项目中其中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必须提供建设项目各个单位(单项)工程组成总表《项目划分标段(工程)基本情况表》。
(二)补充资料。在项目评审阶段不允许评审及复核人员擅自接收补充资料。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确需补充资料的,以资料补充通知函的形式明确补充完善资料的事项及要求,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根据通知函限期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毕,逾期未补其且未说明原因,视同放弃相应事项审核。
第十一条 项目安排。对受理的项目由评审部门按专业配置相应的初审及复审人员,项目初审、复审均要求2名以上(含2名)审核人员参与并互相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回避。参与项目初审、复审的审核人员如与项目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须进行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审核工作。
协审中介机构已参与项目的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或已接受项目建设(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造价咨询等,均须进行回避,不得参与该项目审核工作。协审中介机构及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实际控制人相同的关联企业,已参与项目前述活动的,该协审中介机构也须进行回避。
第十三条 项目初审。
(一)审核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送审资料完整性进行复核,如存在送审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按补充资料流程办理。
(二)评审初稿。审核人员在熟悉送审资料的基础上,采用检测工具及信息化手段,核实项目资料与现场情况是否相符,并根据核实情况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有材料或设备需要市场询价的,应按材料设备定价清单进行材料设备市场询价。审核人员根据送审资料结合现场踏勘情况和市场询价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的“量、价、费”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审核工作完成后提交评审工作初稿。
第十四条 项目复审及审定。
(一)初稿完成后,对项目进行复审,项目复审人员须对初稿结果进行全面复核,发现问题应提尽提。项目初审根据复核意见进行核实修改,并将修改结果反馈复审,复审同意后,出具正式审核稿。
(二)项目对数。建设单位应限时对项目正式审核稿进行核对。对数过程中存在争议问题时,审核人员应及时反馈至复审人员,征求复审人员的解决意见和建议。项目核对完毕后,审核人员与建设单位应对核对情况逐次逐条填写《现场对数记录表》并双方签字确认。
(三)项目审定。审核人员根据现场对数情况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反馈复审,复审同意后,出具审定稿及审定单。
第十五条 在项目初审、复审阶段的审核、对数、踏勘等环节均必须2名以上(含2名)审核人员参与,不得与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单位单独联系。
第十六条 评审会议。
(一)争议项目汇报会。项目初审、复审应根据各自审核职责完成评审工作,对审核中发现问题应提尽提,项目评审完成后由评审小组向评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项目评审情况,研究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汇报会应对重大问题应提尽提并汇报处理意见,包括已解决的重大问题、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争议协调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双方争议较大的,应召集建设(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编制单位等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集体讨论会。召开协调会后,双方意见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召集建设(代建)单位及委托的协审中介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如有)等相关单位的人员,必要时邀请相关行业专家参加,会议由评审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参会各方进行集体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
经集体讨论会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评审部门报请区财政局局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该决定为最终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征求意见。
审核人员根据项目复审和会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评审结果,向建设(代建)单位发出征求意见,建设(代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如逾期未书面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 评审完成
(一)出具报告。评审小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最终评审结论。
建设(代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不盖章确认,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直接出具评审报告。
(二)档案管理。评审完成后,对需要留存的评审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档。其余资料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归档资料主要包括:建设(代建)单位提供的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取证取得的原始资料、评审过程的工作底稿、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终止情形。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建设单位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导致评审部门无法出具审核结论的,从评审部门发出《结算评审项目终止告知函》之日起,该项目评审工作终止。建设单位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相关责任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人)自负。评审项目终止后需要重启的,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同意。
第六章 评审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报告主要包括评审结果、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情况、主要评审情况(核增、核减)、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及附件等。其中附件主要包括:工程定案表、审定的概算书或预算控制价或工程竣工结算书等。
第七章 评审时限
第二十一条项目投资评审时限性
评审部门按程序合规合理评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确保评审质量的同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确保评审工作提速增效,具体评审办结时间如下表:
|
序号 |
评审类别 |
评审时限 |
备注 | |
|
100万元以下 |
100万元(含)以上 |
对于清单项多、内容较为复杂或结算时需审价审量的项目,将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 ||
|
1 |
项目支出预算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
2 |
概算 |
15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
|
3 |
预算控制价 |
20个工作日 |
30个工作日 | |
|
4 |
竣工结算 |
40个工作日 |
60个工作日 | |
1.评审时限,是指评审机构在项目受理之日起,原则上应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出具评审(初审)报告。
2.以上时间均不含补充资料、核对时间和建设(代建)单位反馈意见时间,也不包括评审部门组织联席评审或者聘请专家时间。
3.特殊项目经与建设单位协商,可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4.确因特殊情况需增补资料的,评审时间从补全资料后重新开始计算。
第二十二条 对特大型项目、取证内容多且复杂、难度大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项目,相应延长评审时限。
第八章 自行委托项目抽查流程
第二十三条 对自行委托评审的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抽查,抽查流程为:
1.评审部门依据工作安排制订抽查计划,并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下达抽查通知。
2.建设单位按第五章第十条第(一)大点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并附上审核服务企业出具的概、预(结)算成果文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评审部门。
3.评审部门组织评审人员对抽查项目进行复核性检查,并出具复核性检查成果文件。
4.建设单位对照复核性检查文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5.评审部门建立项目档案,办理资料移交手续。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评审程序和质量的监管和督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区财政局在开展对评审监管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情形的,依法依纪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五条 评审人员及与评审业务相关局属各股室、二层机构人员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禁违规吃喝、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严禁与被审单位、施工单位等利益相关单位单独接触,严禁接受利益相关单位请托,严禁暗箱操作等违规干预插手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的,将依法依纪将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评审部门应严格按照《柳南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协作机构考评办法的通知》对协审中介进行监督考核,发现协审中介在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财政协审黑名单。触犯法律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等送审资料提供方,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恶意拖延、干扰评审等行为,评审部门可提请其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评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控制价送审表》
2.《柳南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结算送审表》
3.《送审电子版具体格式要求及应包括的内容》
4.《项目划分标段(工程)基本情况表》
5.《工程结算授权委托书》
6.《正确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的承诺书》
7.《柳南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审核 流程图》
8.《柳南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流程图》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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