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柳南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区属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完善适应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培育一流企业,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柳南区人民政府授权柳南区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以下人员:
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兼职外部董事、职工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等人员。其中,党组织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按照企业正职领导人员管理,其他领导人员按照企业副职领导人员管理。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市场机制作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人岗相适、多方认可、严管厚爱结合、依规依纪依法原则。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董事会、经理层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将党的全面领导与公司治理相统一。
第五条 合理确定区属国有企业有关领导人员职数,党组织负责人1人,董事会成员一般5-9人(含董事长1人);总经理层成员一般4-6人(含总经理1人)。
第六条 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原则上与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总经理一般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党支部专职副书记一般进入董事会,可任职工董事、工会主席等,专责党建工作。
第七条 实行任期制(聘期制),党支部每届任期为3年,班子成员任期内的综合考核评价周期为3年;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每个任期(聘期)为3年。任期(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续聘)。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自觉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强烈创新意识、较强治企能力、正确业绩观、良好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还需具备较强管党治党能力和较高思想理论水平。
第九条 担任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一般有累计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提任正职领导人员的,需在同层级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相关岗位累计5年以上)。
(二)提任副职领导人员的,需在下一层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相关岗位累计5年以上)。
(三)一般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岗位资格要求。如担任党的领导职务需3年以上党龄,总会计师需相关职业资格或高级职称等。
第十条 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领导人员,不得突破基本条件和法定资格,不得连续破格、越两级提拔,任职不满1年不得破格。
第十一条 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可结合任职条件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突出政治标准、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结合实际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注重培养优秀年轻领导人员。
第十三条 选拔方式包括内部推选、外部交流、竞聘上岗、公开招聘、委托推荐等。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应当
经过下列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或背景调查;
(四)集体讨论决定;
(五)依法依规任职。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充分酝酿基础上提出初步建议,具体程序包括:
根据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党组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综合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初步建议向区委、区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确定初步人选。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综合考虑考核评价、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确定考察对象:
(一)采取内部推选方式的,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再进行会议推荐。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包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内设部门副职以上管理人员、下一级单位正职领导人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人员范围可根据企业情况适当调整。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二)采取外部交流方式的,可以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
拟交流人选,也可以通过民主推荐提出拟交流人选。
(三)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的,应当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其能力及素养进行考量。该方式一般适用于企业副职领导职位。
(四)采取委托推荐方式的,应当对人才中介机构或者业内专家等推荐的人选等进行资格审查和背景调查,并与人选进行意愿沟通,必要时开展能力和素质测试。
(五)其他合法合规方式。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坚持实践标准,注重精准识人,突出考察政治表现,全面考察人选素质、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等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带病提拔”。考察应当把握以下方面:
(一)综合运用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工作资料、同人选面谈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人选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延伸考察、专项调查。
(二)拟提任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选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作出说明,企业党组织对其廉洁从业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资格联审。
(三)严格审核人选的干部人事档案,核查个人有关事项
材料。
(四)对人选的有关问题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五)需要对人选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审计。
对通过公开招聘、委托推荐方式产生的人选,不具备考察条件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背景调查,认真审核人选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履职经历等基本信息,全面了解
其政治素质或者政治倾向、专业能力、工作业绩、职业操守和
廉洁从业等情况。
第十八条 选拔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区财政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党组对拟任人选下达提名、委派或委任文件,董事会、经理层成员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任免。
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由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任用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组织班子成员、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选任制,对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委任制。
提拔任职需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提拔担任经理层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1年。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正式聘用或任用;不合格的,解除聘任职务或免职。
第二十条 实行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承诺制度,领导人员应当就忠诚干净担当作出书面承诺,任职3年内一般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建立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分类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薪酬激励、管理监督和退出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点考核领导班子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党建工作等,领导人员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廉洁从业等,实行定量与定性结合。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对标行业先进,结合企业功能定位确定指标,实现班子成员全覆盖。
第六章 薪酬与激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符合我区实际的区属国有企业薪酬分配和激励机制,坚持物质与精神激励、短期与任期激励相结合,强化正向激励导向。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由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柳州市有关规定核定,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在企业改革发展、党的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完成重大专项和重大改革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同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廉洁从业,切实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党员领导人还应当按照党章党规党纪,自省自律,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通过谈心谈话(正职每年至少1次)、考察考核、调查督导、巡察、审计等方式,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权、遵规守纪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领导人员之间应当强化同级监督,党组织负责人、党支部纪检委员应当及时提醒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作用,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加强职工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保障职工代表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党支部领导班子、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分别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严禁公款用于个人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问责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退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完善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机制,根据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年龄、健康、履职等情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产业转型、兼并重组等需要,及时调整领导人员,促进领导人员正常更替、人岗相适,增强领导人员队伍活力。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涉及违纪违法、问责、责任追究和社会信用记录问题应当退出的,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诚勉仍未改正或者问题严重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及时采取调整岗位、免职(解聘)、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
(一)理想信念动摇,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受不住考验的。
(二)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我行我素,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
者漏报、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
(四)不担当、不作为,庸懒散拖,职工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企业丧失发展机遇,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不良后果的。
(六)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实施办法,不严格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廉洁自律规范的。
(七)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
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配偶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
担任现职的。
(九)任期综合考核评价较差,或者正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评价得分连续2年靠后、副职领导人员连续2年排名末位,经综合分析研判确属不胜任或者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自愿辞职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按照管理权限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核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存在其他不得辞去公职情形的。
重要项目或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未满任职承诺年限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退出后,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和原任职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政策规定和工作实际动态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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