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后评估报告

来源: 柳南区交通运输局  |   发布日期: 2025-12-24 18:00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南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柳南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细则》),该《审核细则》经区人民政府审定,2020年4月7日公布并施行,有效期为长期。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及操作性等方面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是《细则》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细则》于2020年4月7日起施行,实施已满5年,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执行效果

《细则》的发布实施,为辖区新增农村客运班线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审核流程。通过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及乡镇街道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有效规范了新增农村客运班线的准入管理,形成了多部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对不同等级公路的通行车辆技术标准,特别是对等外公路、桥梁、隧道等受限路段的安全要求,为线路审核提供了清晰、量化的依据,从源头上显著提升了农村客运的安全保障水平。同时,有效引导了运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扩大了农村客运的服务覆盖范围,解决了部分偏远地区群众的出行难题,为构建安全、便捷、可持续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合法性:《细则》的制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上位法基础坚实,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与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部门规章保持了高度一致。同时,《细则》内容未设定超越权限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其核心是依据上位法授权,对辖区内的具体审核程序、标准和部门职责进行细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正常履职范围,程序与内容均合法合规。《细则》的实施发布,经过司法部门的审查,经过正规的发文流程,自实施几年来,未受到任何投诉,也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

合理性:《细则》充分体现了科学管理与分类指导的合理性原则。一是标准设定科学,第五条至第八条根据公路等级、设计速度详细规定了可通行的客车车长,并对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设置了明确的技术门槛,标准清晰、依据充分。二是机制设计合理,建立的联合审核机制兼顾了专业性与属地性,既发挥了交通部门的技术专长和交警部门的安全管理经验,又尊重了乡镇街道的属地知情权和管理权。三是体现了灵活性与效率,第九条、第十条关于“重叠线路”简化审核的规定,避免了重复工作,节约了行政资源,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之举。

操作性:《细则》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职责分工明确,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审核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避免了推诿扯皮。其次,审核流程清晰,第十三条规定了现场踏勘、联合审核、形成审核表的标准化流程,为具体执行提供了明确指引。最后,技术要求具体,所引用的公路、车辆等技术标准均为国家或行业通用标准,易于查询和认定,第十五条也明确了技术指标的认定依据,减少了执行中的模糊地带。

(三)存在问题

联合审核机制对部门协同效率要求高,存在沟通成本,可能影响审批效率。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制定程序合法规范,工作机制健全,能够有效满足当前农村客运班线的审核需求,建议予以保留,暂不需要修改。

柳南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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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后评估报告
来源:柳南区交通运输局 时间:2025-12-24 18:00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南区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柳南政规〔2020〕2号)(以下简称《细则》),该《审核细则》经区人民政府审定,2020年4月7日公布并施行,有效期为长期。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执行效果、合法性、合理性及操作性等方面对《细则》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判断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区交通运输局是《细则》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细则》于2020年4月7日起施行,实施已满5年,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实施后评估。

(二)执行效果

《细则》的发布实施,为辖区新增农村客运班线提供了明确、统一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审核流程。通过建立由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应急管理及乡镇街道组成的联合审核机制,有效规范了新增农村客运班线的准入管理,形成了多部门协同共治的工作格局。明确规定了对不同等级公路的通行车辆技术标准,特别是对等外公路、桥梁、隧道等受限路段的安全要求,为线路审核提供了清晰、量化的依据,从源头上显著提升了农村客运的安全保障水平。同时,有效引导了运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扩大了农村客运的服务覆盖范围,解决了部分偏远地区群众的出行难题,为构建安全、便捷、可持续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合法性:《细则》的制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上位法基础坚实,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并与交通运输部《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等部门规章保持了高度一致。同时,《细则》内容未设定超越权限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其核心是依据上位法授权,对辖区内的具体审核程序、标准和部门职责进行细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正常履职范围,程序与内容均合法合规。《细则》的实施发布,经过司法部门的审查,经过正规的发文流程,自实施几年来,未受到任何投诉,也未发现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之处。

合理性:《细则》充分体现了科学管理与分类指导的合理性原则。一是标准设定科学,第五条至第八条根据公路等级、设计速度详细规定了可通行的客车车长,并对桥梁、隧道等关键节点设置了明确的技术门槛,标准清晰、依据充分。二是机制设计合理,建立的联合审核机制兼顾了专业性与属地性,既发挥了交通部门的技术专长和交警部门的安全管理经验,又尊重了乡镇街道的属地知情权和管理权。三是体现了灵活性与效率,第九条、第十条关于“重叠线路”简化审核的规定,避免了重复工作,节约了行政资源,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之举。

操作性:《细则》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首先,职责分工明确,第十四条详细规定了审核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避免了推诿扯皮。其次,审核流程清晰,第十三条规定了现场踏勘、联合审核、形成审核表的标准化流程,为具体执行提供了明确指引。最后,技术要求具体,所引用的公路、车辆等技术标准均为国家或行业通用标准,易于查询和认定,第十五条也明确了技术指标的认定依据,减少了执行中的模糊地带。

(三)存在问题

联合审核机制对部门协同效率要求高,存在沟通成本,可能影响审批效率。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柳南区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细则(试行)》制定程序合法规范,工作机制健全,能够有效满足当前农村客运班线的审核需求,建议予以保留,暂不需要修改。

柳南区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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