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1-21607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标  题:
(有效)柳南政规〔2019〕3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南政规〔2019〕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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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柳南政规〔2019〕3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11-06 17: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已经柳南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9116

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

为帮助解决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医疗、养老、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促进社会和谐,依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长效机制,提供经济、养老、医疗等多方位关怀扶助,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柳南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具体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三、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1.月扶助金。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5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400元,区财政承担250元);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375元,区财政承担225元)。扶助金标准将根据柳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具体标准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5000元;给予独生子女伤、病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4000元,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医疗扶助

1.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城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费用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统一购买每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保险。如国家或自治区、柳州市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县(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组织健康体检。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及患有慢性病(糖尿病2型和高血压)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每年由居住地所在县(区)安排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由本区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市级确定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中医医院、柳铁中心医院为市属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服务内容及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参考《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养老扶助

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采取先缴后补,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扶助对象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住房扶助

依照《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41号)执行。(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再生育扶助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家庭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可在柳南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区卫生健康局为其提供辅助生育申请、咨询相关事宜、联系定点医院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六)就业扶助

依照《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教育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参加高考并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毕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关怀扶助

1.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手册》,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帮扶“双岗”联系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联系人通过电话、QQ及微信等联系方式,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确定联系频次,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走访看望等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住院、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看望并提供必要帮助。村(社区)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做好记录。(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生日、国家传统节日等走访慰问制度。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每户不低于800元(即春节、中秋节各400元)慰问金,并在端午、重阳等其它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镇(街道)联系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不少于2次,实现联系、走访、慰问的全覆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精神,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由村(社区)出具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镇(街道)及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盖章;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89号)精神,将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纳入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申购范围,由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盖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由区政府组织民政等部门协助处理后事。(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积极组织会员、青年、巾帼志愿者,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援助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在问题,建立有效帮扶措施及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扶助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要将扶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和发放形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号)执行。

(三)严格资格审核。各镇(街道)、区卫生健康局要按规定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注销工作,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档案信息资料。

(四)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考核督查。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对责任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规定进行问责。

(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定期将方案实施情况报告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9116日起正式实施,原柳南政办发〔201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6日印发


行政规范性文件

(有效)柳南政规〔2019〕3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已经柳南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9116

柳州市柳南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

为帮助解决好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医疗、养老、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促进社会和谐,依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整合部门和社会资源,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长效机制,提供经济、养老、医疗等多方位关怀扶助,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户籍在柳南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1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四级以上)。

具体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确认程序和注销程序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的规定执行。

三、扶助内容

(一)经济扶助

1.月扶助金。除国家、自治区按照规定给予的扶助外,给予符合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5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400元,区财政承担250元);给予符合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每月600元扶助金(市财政承担375元,区财政承担225元)。扶助金标准将根据柳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一次性补助金。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具体标准为:给予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5000元;给予独生子女伤、病残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每人4000元,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全额负担。(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医疗扶助

1.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及城镇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纳费用由区政府给予全额补贴。(牵头单位:区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统一购买每年的人身意外伤害及住院补贴保险。如国家或自治区、柳州市已购买同类型保险的,县(区)级层面不再另行购买。(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组织健康体检。为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及患有慢性病(糖尿病2型和高血压)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或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夫妻,每年由居住地所在县(区)安排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由本区指定的医疗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咨询、诊疗、住院、取药、结算支付等优先服务。市级确定市人民医院、工人医院、中医医院、柳铁中心医院为市属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均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服务内容及流程各定点医疗机构参考《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执行。(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养老扶助

购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采取先缴后补,由区政府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扶助对象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住房扶助

依照《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柳政规〔201841号)执行。(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再生育扶助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辅助生育服务实施方案(试行)》(桂卫家庭发〔20161号)文件规定执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有再生育意愿,符合相关条件申请实施辅助生育的,可在柳南区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免费接受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由区卫生健康局为其提供辅助生育申请、咨询相关事宜、联系定点医院等服务。(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定点医疗机构)

(六)就业扶助

依照《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执行。(责任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七)教育扶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伤病残子女参加高考并考取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本专科的,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助学金1000元,并给予在校学习期间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直至毕业。(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残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八)关怀扶助

1.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制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手册》,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帮扶“双岗”联系人,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联系人通过电话、QQ及微信等联系方式,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确定联系频次,为联系对象提供政策咨询、精神慰藉、走访看望等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发生意外、重病、住院、受灾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看望并提供必要帮助。村(社区)为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员落实好各项帮扶措施,做好记录。(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立和完善走访慰问制度。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生日、国家传统节日等走访慰问制度。每年重大传统节日每户不低于800元(即春节、中秋节各400元)慰问金,并在端午、重阳等其它传统节日,组织开展各种联谊活动。镇(街道)联系人联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每年不少于2次,实现联系、走访、慰问的全覆盖。(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3.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后的有关善后工作。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规〔201841精神,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免收五项殡仪基本服务费用,由村(社区)出具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证明,镇(街道)及区卫生健康局审核盖章;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西山墓区(一期)墓位申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规20189号)精神,将户籍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纳入柳州市城市公益性公墓申购范围,由区卫生健康局审核并在申请表上盖章;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夫妻死亡的,无赡养人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由区政府组织民政等部门协助处理后事。(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4.基层计划生育协会、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其它社会力量,积极组织会员、青年、巾帼志愿者,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心理援助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心理辅导。(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计划生育协会;责任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各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在问题,建立有效帮扶措施及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扶助落到实处。

(二)加强资金管理,落实经费保障。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要将扶助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加强资金监管、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管理和发放形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桂人口发〔2009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181号)执行。

(三)严格资格审核。各镇(街道)、区卫生健康局要按规定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审核确认、注销工作,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妥善保管档案信息资料。

(四)加大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强政策执行透明度。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要加强舆论引导,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社会氛围。

(五)强化考核督查。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工作纳入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对责任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将按规定进行问责。

(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定期将方案实施情况报告给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于2019116日起正式实施,原柳南政办发〔2014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