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政办发〔2016〕60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南政办发〔2016〕60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阳村镇,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效能,规范政府行政部门执法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会同《行政执法责任规范》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一并印发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印发
柳州市柳南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基层政府法制建设,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促进依法行政,把区政府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为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适用范围
区政府、行政职能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及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拥有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组织(站、所)都应实施本方案。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派驻乡镇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责任制工作按本系统的方案进行,应当接受所在地乡镇政府监督。
三、目标
总目标: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人民政府,实现依法行政。
具体目标:
(一)组织领导得力。政府领导将法制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将依法行政作为基本工作方式,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执法权责明确。掌握应负责执行的和赋予本级行政机关一定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明确具体执法权限与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监督机制完善。法制监督的各项制度健全,对行政执法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四)执法队伍合格。行政执法人员按上级政府的计划安排参加法制培训,经统一考试合格,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遵纪守法,熟悉执法业务,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文明、廉洁执法。
(五)执法行为合法。实施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主体资格合法,合乎法定权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合法、适用正确,决定合法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齐备,经得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检验。区政府行政诉讼败诉率控制在10%以下;经行政复议的案件改错率控制在20%以下。
四、实施内容
(一)明确执法依据。全面查阅、检索涉及区政府及其所属机构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详列目录。
(二)界定执法权责。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纵向上界定区政府拥有的综合行政管理权(发布命令、决定等)、具体行政执法权(监督管理、审核审批、处理、征收征用、处罚、强制等)、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监督管理权,以及违法行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分解执法权责。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工作分工,将执法职权分解到乡镇政府各主管领导、助理及站、所,进而分解到执法人员,并层层明确执法过错责任。
(四)理清执法程序。要理清区政府及其站、所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应履行的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有法定程序的依法定程序,无法定程序的依系统(或行业)规定的有关业务工作程序。
(五)完备执法文书。各项行政执法行为都要有与履行程序相配套的执法文书,凡是上级主管机关统一制发执法文书的,要按规定正确使用;上级未制发的,可根据各项行政执法程序的需要自行制备使用。
(六)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与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的配套制度。主要有:1、执法公示制度,要将本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主管领导、实施机构(含助理)、执法程序、法律责任、各项执法制度等用公示版加以公示;2、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制度;3、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4、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5、重要案件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度;6、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制度;7、文明廉洁执法制度;8、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制度;9、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五、方法步骤
(一)制定方案。区政府制定本级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建立评议考核机制,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自己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组织实施。对执法依据和权责的确认、分解,采用书面形式;各项执法程序采用流程图形式,即分别绘制行政处罚、行政审核(或审批)、行政征收(或征用)、行政处理(裁决、确权)等执法程序流程图;评议考核标准采用表格形式(参照市下发的考评标准);各项制度采用文字材料形式。方案和以上材料要汇编成册,并报县级政府法制办备案。要切实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避免流于形式。
(三)监督指导。要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此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组织领导
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法制工作,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区长为组长、各行政执法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等日常工作。
2016年11月18日
行政执法责任规范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党的十八届四中精神为指导,把国家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具体落实到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明确每个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促使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保证国家各项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行政执法主体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应抓好以下主要环节:
一是领导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键在领导。领导不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就难以开展起来。各行政执法主体的第一把手,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执法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领导则分别在各自分管的执法事项上负分管责任。各行政执法主体的领导必须充分认识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程,第一把手亲自抓,并指定专人分管,采取得力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
二是要加强学习,提高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通过学习,使本单位的领导和全体执法人员都认识到,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改变行政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不良现象,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促使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从而推进依法治区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势在必行的。
三是要弄清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哪些,其中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本单位负主要实施责任的,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本单位负配合实施责任,在哪些方面负配合责任的。在此基础上,将本单位负责实施和配合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汇编成册,并印发到本单位每一位行政执法人员手中,为其学习、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供方便。
四是要弄清本单位、本单位内部各执法岗位、本单位下属各基层执法单位的具体执法职权与职责,分清责任,各司其职。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科学、合理、明确地划分综合执法机构各个岗位及其职责,既要克服职责重叠,又要克服职责不分,是确保综合执法机构高效运作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各个综合执法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规模等方面的不同,所以,岗位职责划分也就不同。
二、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
为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综合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建立综合执法责任人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执法责任人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负责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综合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一)调查人员的责任
1、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4、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5、做好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
6、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7、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二)审查人员的责任
1、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2、审查案件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本机关有关规定要求;
5、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时期内上报审批;
6、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审批人员的责任
1、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3、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区域的执法责任人的责任
1、每天坚持对区域内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2、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3、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并将调查情况报所在大队,由所在大队立案调查处理;
4、按照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
三、岗位职责制度
(一)局长职责
局长对所属执法队股室行政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其职责是:
1、领导部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和机关的规章制度;
2、了解和掌握各股室情况,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适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月工作具体安排,组织领导各股室和执法队做好综合执法工作,带领部属及时完成执法任务;
3、领导部署做好行政执法培训,不断提高其行政执法水平;
4、严格行政管理,带领部属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的发生;
5、掌握行政机关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规定,教育和督促部属做好装备管理工作;
6、领导后勤和技术保障工作;
7、关心和爱护部属,帮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8、领导机关建设,发挥机关职能作用;
9、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工作。
四、行政执法考核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队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各执法机构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所属各股室、各执法队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比均适用本制度。
(二)组织实施
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构分别成立综合执法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下级单位、个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组长、副组长领导,行政机关办公室、执法大队、纪检监察负责具体实施。
(三)考核内容
检查考核落实行政执法规章制度、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完成各项执法工作任务的情况。(1)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包括风纪仪表、文明执勤、制度落实等方面的管理情况及效果;(2)行政执法工作的完成情况;(3)执法行为规范和文明执法情况。
(四)加减分情形
凡有下列情形,酌情给予加减分;(1)对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有创新,取得突出成绩的;(2)受到社会各方面表扬,较有影响的;(3)受到社会各方面批评,影响较严重的。考核中符合上述情况的由考评领导小组讨论后给予适当的加减分。
(五)季度考评制度
考核评比实行季度考评制度,由考评小组采取明查、暗查相结合,日常抽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自己考评和他人考评相结合等方式,并填写考评登记表,根据考评登记表由考评领导小组综合评出考评成绩。
(六)计分
考核评比按百分制实行计分,考评小组根据检查情况,按考评内容、项目、分数要求进行打分,得出每季度考评成绩。
(七)公布
各行政机关每季度考核评比成绩以通报形式公布,年度考核评比成绩按各季度成绩综合得出,并按一定比例评出先进股室、达标投室、不达标股室,对先进股室和达标股室给予通报表彰。
(八)扣分标准
考核评比内容项目扣分标准,可根据实际制定详略得当的标准。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实现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的目的,行政执法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责、权相统一,实行责任与追究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认定机关与追究机关
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是区法制办及区行政机关法制部门(下同)。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的追究机关(以下简称追究机关)是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调查、追究下级单位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有权责成下级单位在限定时间内调查、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人的责任,下级单位应当在要求限期内将调查、追究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执法责任过错的范围
第一,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过错责任:
1、没有法定的执法依据的;
2、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的;
3、适用法律法规出现严重错误的;
4、越权行使执法职权的;
5、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6、玩忽职守,官僚主义,工作失职,在审批中把关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权代法,以罚款代替其他处罚的;
8、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9、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存不善导致丢失、损毁证据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10、不按规定使用罚款或暂扣、没收财物票据,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或扣留、没收财物的;
1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12、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二,执法责任人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造成适用法律法规出现偏差的;
2、因事实认定或定案后山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的事实或案件的性质发生变化的;
3、因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认定事实出现偏差的;
4、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轻微的;
5、对违法执法行为能及时自行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三,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况的,同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经主管领导批准、许可或执行主管领导的指示实施执法活动时造成责任过错,属于应予追究过错责任1、2、3、4项情形范围的,同时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2、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审案人员的责任;
3、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确定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单位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三)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一,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认定机关应严格根据过错追究范围和免予追究范围准确认定执法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确认结果通知追究机关对执法责任人进行处理。本级一般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本级认定机关认定,并由本级追究机关追究;本级领导班子的行政执法责任过错由上级认定机关认定,并由本级追究机关提请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追究或由上级追究机关直接追究;对案情特殊或重大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上级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有权直接认定和追究。
第二,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受理。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由各级认定机关受理,任何人有权向各认定机关举报或投诉行政执法责任过错案件,各认定机关应予以受理,并根据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或转交有管辖权的认定机关。
2、调查。认定机关受理案件后,对属于责任过错范围的案件应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被调查人员、单位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并提供有关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或阻挠调查工作开展。认定机关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对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并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3、认定。认定机关根据调查情况和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对案件的性质予以认定,并作出处理决定,按有关规定通知相关追究机关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对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4、追究。追究机关根据认定机关的处理决定,及时通知被追究人,按处理决定的追究种类和方式对被追究人予以追究,并将追究情况书面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案件认定机关。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经复查后发现处理错误的,原认定机关和追究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种类包括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1)行政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暂停执法活动;行政处分;调离行政执法岗位。(2)经济责任的追究方式包括:扣发岗位津贴或奖金、工资;赔偿因执法过错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所在股室年度评先资格,其所在股室的领导年终干部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六、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
(一)建立奖惩制度的目的
为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建设水平,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执法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行政执法队伍沿着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健康发展,各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奖惩,是加强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严肃执法工作纪律,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凝聚力、战斗力,保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对一端正队风队纪,反对野蛮执法、越权执法现象,以及预防腐败现象的滋生,也具有重要作用。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奖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效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纠正和追究执法人员履行职务中出现违法执法及失职问题,保证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应坚持公开公正、教育为主、奖罚并举的原则。
(二)对行政执法人员奖励
第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二,行政执法人员获得奖励的主要情形包括:
1、遵章守纪,廉洁奉公,起模范带头作用的;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执法成效显著的;
3、依法行政,办案质量较高的;
4、文明执法,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
5、秉公执法,受到社会和群众高度评价的;
6、刻苦钻研,执法业务或专业技术过硬的;
7、在执法中贡献突出的;
8、在制止暴力抗法事件中方法得当,避免和减少重大损失的;
9、严格执法,对顽固的违法违章行为敢于碰硬,并取得明显成果的;
10、爱护执法装备和器材,成绩突出的。
第三,在单项执法工作中成效明显和完成年度任务较好的,给予嘉奖或通令嘉奖。
第四,对执法人员的嘉奖,由行政机关审批。
(三)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惩戒
第一,行政执法人员受到惩戒的情形主要包括:
1、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的,在工作时间及上岗前喝酒的,迟到早退的,擅离职守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越权执法的,随意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3、在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时不给票据、清单的,使用非指定的罚款票据或暂扣物品清单的;
4、将罚款或者暂扣物品截留、私分的,故意损毁、擅自变卖或处理暂扣物品的;
5、在办案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隐瞒重大违法违章案件的;
6、接受管理相对人宴请的,利用执法便利索取财物或收受贿赂的;
7、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的;
8、工作懈怠,放纵违法违章行为的;
9、损坏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的。
第二,对执法人员的惩戒分为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勒令调离,具体适用情形如下:
1、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一项规定行为,着装不整、举止不端的予以批评教育;擅离职守的,每次扣发相当于本人一日工资额的奖金或补助;工作时间或上岗前喝酒造成不良后果或多次擅离职守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勒令调离。
2、行政执法人中有受惩戒情形第二项规定行为,违反规定使擅自使用执法车辆办私事,造成车辆损坏或其他后果的,个人负责赔偿,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或后果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3、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三项规定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罚款;造成行政败诉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造成管理相对人身伤害以及其他经济损失的,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被新闻单位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4、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四项规定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罚款;情节较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5、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五项规定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勒令调离。
6、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六项规定行为,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隐瞒重大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
7、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七项规定行为,予以罚款、通报批评;收取财物、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影响恶劣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8、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八项、第九项规定行为,予以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违抗执法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留用察看、勒令调离。
9、行政执法人员有受惩戒情形第十项规定行为,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执法专用装备和器材损坏的,按损坏程序赔偿,并予以批评教育;故意损坏执法装备和器材的,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留用察看;情节严重,造成较大损失的,予以勒令调离。
第三,对受到通报批评的执法人员留用察看的处罚时间不低于6个月,不超过12个月;对受到勒令调离的执法人员,从决定之日起,冻结其工资和各种补贴,调转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第四,对受到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收回执法证件;对受到勒令调离处罚的执法人员,缴销执法证件,有制服的收回大檐帽和标志。对受到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的执法人中,当年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不得提升职务。受到勒令调离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在三个月内将人事关系调出,逾三个月未调出的,将其档案存入人才交流中心。执法人员在受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留用察看处罚期间又犯错误的,给予加重处罚。
第五,对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处罚由行政机关到县法制办审批,留用察看、勒令调离处罚由行政机关受理调查的执法人员违纪案件,由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或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或违反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应当受到奖励或者处分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