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南政规[2018]3号《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根据《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区完成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现就该文件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编制依据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2013年《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中办发【2015】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4】9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管理条例》(自治区人大2011年修订)进行编制。
二、确权原则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确给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确给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权属归属关系;工程权属不明晰的,由柳南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三、确权发证程序
(一)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
(三)权属人申请;
(四)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五)复核;
(六)核准;
(七)发证。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申请、调查、登记、审查机关。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复核机关,承办权属核准、发证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证机关。
四、审批和发证
1、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利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的,应及时颁发《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利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2、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权属,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对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3、《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柳南水证字(XXXX)第XXXX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8;后面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1–9999,中间不留空号)。
4、《柳州市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根据小型水利设施安全使用期和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原则确定。本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最长至2038年12月31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小型水利工程安全使用年限。
5、《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利人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6、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