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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0204051002903T/2021-2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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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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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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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柳南政规〔2018〕3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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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政规〔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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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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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柳南政规〔2018〕3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8-07-12 17:40   


太阳村镇人民政府,南环、潭西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南政办发〔2015〕9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其他权利进行行政确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在柳南区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财政、扶贫、农业、国土等部门所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工程和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指三级以下海河堤防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灌区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³/s)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管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

(四)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电站工程。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含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六)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第二章   确权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进行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确给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确给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权属归属关系;工程权属不明晰的,由柳南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六条  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但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二)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权属的,搁置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工程管护主体与柳南区人民政府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三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基本程序

(一)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

(三)权属人申请;

(四)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五)复核;

(六)核准;

(七)发证。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申请、调查、登记、审查机关。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复核机关,承办权属核准、发证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证机关。

第九条  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产权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情况、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权属现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提请上级部门审查。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力人提出申请。对于共同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申请,可由相关的受益村屯、团体、用水协会共同协商,联合进行确权申请。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三)权力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告知权力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工程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资料、权属调查资料、权力人申请资料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确定工程权属,由工程权属申请人填写《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并在所在的镇(街道)和涉及的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四章  审批和发证

第十六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的,应及时颁发《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力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权属,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对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柳南水证字(XXXX)第XXXX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8;后面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1–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十九条  《柳州市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根据小型水利设施安全使用期和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原则确定。本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最长至2038年12月31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小型水利工程安全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力人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力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变更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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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有效)柳南政规〔2018〕3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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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柳南区人民政府 时间:2018-07-12 17:40


太阳村镇人民政府,南环、潭西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2日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权发证工作,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2014〕9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南政办发〔2015〕9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是指对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其他权利进行行政确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在柳南区区域内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适用本办法。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集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发改、财政、扶贫、农业、国土等部门所建设已投入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一)型水库工程和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二)型水库工程。

(二)小型堤防。指三级以下海河堤防及护岸工程(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灌区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³/s)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管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

(四)农村饮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电站工程。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含国家投资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投资兴建的小型水电站)。

(六)水土保持工程。包括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本次确权范围。

第二章   确权原则

第四条  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小型水利工程按以下原则进行确权、划界:

(一)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只是对该水利工程地面建筑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进行确权划界,土地原有性质和权属不变。

(二)小型水利工程划界的四至范围可以以该水利工程项目所在地明显的小地名或永久性参照物确定;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国有或集体所有性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权属确给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其中之一所有

(三)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确给个人所有。

(四)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权属。

(五)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权属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权属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七)根据国资委《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文件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1994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1994年3月31日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凡没有证明属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水利资产,依法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八)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权属归属关系;工程权属不明晰的,由柳南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权属界定工作。

第六条  我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权属类别确定及颁发原则:

(一)土地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但工程所有权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颁发所有权证。

(二)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权属有争议,经多次协调仍解决不了,但使用权或管理权明确清晰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使用权证或者管理权证。

(三)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含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争议分歧意见较大,经多次调解不能确认权属的,搁置颁发权属证书,由工程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工程管护主体与柳南区人民政府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

第三章  确权发证程序

第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证的基本程序

(一)权属调查;

(二)权属调查;

(三)权属人申请;

(四)水利工程权属审批登记、公示;

(五)复核;

(六)核准;

(七)发证。

第八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申请、调查、登记、审查机关。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的复核机关,承办权属核准、发证的具体工作。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小型水利工程权属发证机关。

第九条  确认小型水利工程确权,按先调查摸底,再明晰工程产权程序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历史形成的自然受益范围,采取利用已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竣工图、设计图、平面布置图等资料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办法进行。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调查,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小型水利工程基本情况、工程边界情况、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等情况进行细致的调查摸底,并逐个工程填写《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调查表》进行审查,审查后在工程所在地对工程权属现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提请上级部门审查。

第十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由权力人提出申请。对于共同使用的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申请,可由相关的受益村屯、团体、用水协会共同协商,联合进行确权申请。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相关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

(三)权力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在收到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严格审查,认为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者告知权力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申请确权的小型水利工程界限、面积等数据准确;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明合法有效;

(三)无权属争议;

(四)工程附图中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

第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向提出登记申请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告知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十五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型水利工程资料、权属调查资料、权力人申请资料等档案资料进行复核无异议后按规定确定工程权属,由工程权属申请人填写《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并在所在的镇(街道)和涉及的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登记机关应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若有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确实合法有效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第四章  审批和发证

第十六条  经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核对签名、登记机关审查、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应将《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表》(一式二份含电子版本)报送复核机关复核,复核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发证机关核准。经发证机关核准的,应及时颁发《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对未经核准的,权力申请人应根据复核意见补充相关资料或重新审查登记。

第十七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登记审批发证,按照先明确工程权属,后造册登记审批,再核发证书的程序进行。对在本次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后新建的小型水利工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确权属,明确权属后进行权属登记核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按统一组合编码编号。组合编码形式为:柳南水证字(XXXX)第XXXX号(括号中4位数为发证时间码,如2018;后面4位数为发证机关自编连续序号码,从0001–9999,中间不留空号)。

第十九条  《柳州市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的确立,根据小型水利设施安全使用期和结合第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的原则确定。本次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效期,从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最长至2038年12月31日止,原则上不得超过小型水利工程安全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柳南区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有错漏登记、丢失或损坏的,有关权力人要及时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公开登记档案,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五章   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确权发生变更的,权力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设施灭失的,原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利工程权力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小型水利工程变更登记申请;

(二)小型水利工程权属证书;

(三)小型水利工程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柳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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