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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筹建阶段

柳州市柳南区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    2022-07-27 15:40    |   作者:

问题: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是否可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解答: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关于<北京市文化局关于提请文化部对网吧设立有关条件进行解释的请示>的复函》(市函〔2010〕65号)规定,“住宅楼(院)”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通常所说的商业裙楼(如一楼、二楼、三楼明确为商场,但是同楼体上面有住宅的),应属于含有住宅的商住楼,楼上楼下都应该算在住宅楼内,因此不能作为上网服务经营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