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4051002903T/2021-2161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年05月21日
标  题:
(失效)柳南政规〔2019〕1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南政规〔2019〕1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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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柳南政规〔2019〕1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来源: 柳南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19-05-22 11:4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柳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柳南政办201537号文,请依照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市内江河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范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1000米范围;

3. 境内主要江河(柳江)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1000米范围内;

4.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

5.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6. 现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水域功能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饲养总量。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由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柳州市柳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于2019年5月21日开始实施。

附件: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地理标注分布图(从南环街道区域到流山镇区域)


文件修改废止

(失效)柳南政规〔2019〕1号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柳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柳南政办201537号文,请依照本方案划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加强管理,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1日印发   

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突出做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为指导,以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城乡饮用水源和市内江河为目标,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推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改善和提高我区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划定原则及依据

(一)划定原则。

1. 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城乡饮用水安全的原则;

2. 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 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 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3.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米范围;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和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周边500米范围;

2. 城镇居民区、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外延500米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500-1000米范围;

3. 境内主要江河(柳江)干流沿岸两侧500米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外1000米范围内;

4. 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各500-1000米范围;

5. 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6. 现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水域功能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四、具体要求

(一)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市区内不得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医用和其他特殊业务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养区内原有的养殖场(小区),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责令限期关停或搬迁;在关停或搬迁的期限内,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

(二)严格控制限养区畜禽饲养总量。限养区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由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柳州市柳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方案》于2019年5月21日开始实施。

附件:柳州市柳南区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划定地理标注分布图(从南环街道区域到流山镇区域)